应先问清本次征收评估对象调查、实地查勘所依据的设备盘点表及对应的查勘记录,再以财务固定资产入账清单作交叉核对。两份材料回答的问题不同:前者确定评估对象范围、数量与现状,后者反映账面原值、折旧和入账时间。以下规则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厂房位于集体土地的,需另行核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规定。
两份表的口径差异与用途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设备盘点表在这个环节的作用,是说明哪些设备属于本次评估对象、存放于何处、数量多少。
第十二条进一步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做好查勘记录;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因此,评估明细所依据的盘点表,应与实地查勘记录能够相互对应。
财务入账清单的作用不同。它通常记录购置时间、原值、折旧、账面净值,可用于核对设备权属凭证、购置发票和数量,但不能单独替代征收调查形成的评估对象清单。两份表出现名称、规格、数量差异时,建议先确认评估对象清单是否把实际存在但未入账的设备纳入,再核对财务清单中已报废、已处置或长期闲置的设备是否被计入评估范围。
建议的核验顺序
可以先向征收部门或评估机构问清:本次评估对象清单依据哪一份盘点表形成、是否经过实地查勘、查勘记录是否经各方签认。随后核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中的设备构成与盘点表是否一致。第十六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应当修正。第十九条还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建议按同一设备逐项比对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存放地点、权属凭证、购置时间、原值和折旧、使用状态。比对时保持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和同一原件来源,避免把财务账面净值直接当作评估补偿金额。第十四条明确,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设备评估明细用于搬迁费用时,也应围绕这一口径核对。
费用边界与咨询准备
征收程序中的评估费用承担,需结合评估委托合同和当地规定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标准。若相关评估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因评估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律师服务费与上述评估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应与律所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是否将“盘点表与财务清单比对、评估报告疑问梳理”纳入服务范围,可与律所协商确定。咨询前可整理:征收决定公告、评估委托材料、评估对象调查表、实地查勘记录、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财务固定资产清单及购置凭证、设备照片和协商记录。这些属于建议准备的材料,便于说明差异形成的时间、来源和具体数额。
公开文本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法规栏目转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