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履职不作为、答复流于形式:郄超丽律师代理企业维权,成功撤销自然资源局答复函!

案件概况:合法经营遭道路施工侵权,维权遇履职敷衍 2020年11月,H蒸汽洗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A前进镇曙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租赁协议》,以20年长期租赁方式取得案涉地块经营权。此后,该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厂房、购置设备,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等一系列合法经营资质,一家现代化的油罐…

案件概况:合法经营遭道路施工侵权,维权遇履职敷衍

2020年11月,H蒸汽洗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A前进镇曙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租赁协议》,以20年长期租赁方式取得案涉地块经营权。此后,该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厂房、购置设备,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等一系列合法经营资质,一家现代化的油罐清洗企业就此落地生根。

然而,自2024年起,平静被打破。H公司发现,厂房两侧地块突然开始施工修建道路。更令其不安的是,经向各级政府核实后得知:案涉地块及周边区域根本不存在任何征收程序。没有征地公告、没有补偿方案、没有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第三人A前进镇人民政府在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动工修路。

道路施工的后果是直接的:H公司厂房进出通道严重受限,经营活动全面停滞,企业投入的巨额资金面临打水漂的风险。

查处申请石沉大海,恒略律师果断出手

面对镇政府未经合法程序占地修路的违法行为,H公司决定拿起法律武器,选择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代理此案。

郄超丽律师接手后迅速梳理案情,于2025年10月23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A自然资源局邮寄了《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申请书中明确提出三项诉求:依法查处前进镇政府的违法占地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补救申请人因违法占地遭受的损失。

然而,法定期限一天天过去,A自然资源局始终未作任何回应。行政机关的沉默,意味着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持续漠视。

郄律师没有等待。2026年1月8日,她代理H公司向A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答复。

"迟来的答复"问题更大

在复议处理期间,A自然资源局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出具案涉《答复函》,仅以道路项目具备用地批复、土地属集体所有为由,直接认定前进镇政府不存在违法占地,全盘驳回企业全部查处诉求。

郄超丽律师逐条研读这份《答复函》后,敏锐地发现了多处“法律硬伤”,并代理H公司再次向A人民政府提起本案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所反映的土地相关事项重新进行全面核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一,事实认定片面、证据核查严重缺失。郄律师指出,被申请人仅以"存在批复"为由一概而论,完全未核实道路实际施工占地范围与批复用地范围是否吻合、是否存在超批复范围施工的情形,也未结合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照片、租赁协议等证据核查道路是否侵占申请人合法租赁的土地。属于典型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答复结论缺乏事实支撑。

第二,未全面履行法定查处职责。郄律师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强调被申请人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有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立案查处的法定职责。然而《答复函》仅简单回应审批手续问题,对申请人提出的征收补偿程序合法性、利害关系人知情权保障、实际经营损害等核心诉求完全未予回应、未予核查,未履行全面调查、依法处置的法定职责,答复内容流于形式,无法解决申请人的实际诉求,属于不依法、不全面履职。

第三,混淆"用地审批合规"与"占地实施合法"的法律概念,认定事实错误。郄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用地批复仅解决规划层面的合法性问题,不能代替法定补偿程序,更不能成为占地施工行为的合法依据。被申请人将"用地批复"等同于"占地行为合法",忽视了批复后需履行的供地报备、现场监管、规范施工等后续法定义务。同时,《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先补偿、后占地、再施工”的强制性原则,该原则不仅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亦适用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使用,未经补偿擅自占用土地,即便具备前期审批手续,仍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第四,无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郄律师精准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案涉土地始终为农村集体所有,未启动征收程序,前进镇政府占用土地修建道路,本质属于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H公司作为合法承租人、实际使用权人及地上附属物所有权人,是法定的补偿对象。然而申请人从未收到收回通知,也未获得任何补偿。镇政府收回土地用于修路必须依法对申请人的全部损失予以补偿。被申请人未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未审查第三人镇政府的补偿义务履行情况,直接认定占地行为合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五,违背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则。郄律师强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时,应当充分考量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核查及答复过程中,未充分考量申请人的合法租赁经营权,未核实道 路建设对申请人经营通行、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仅以批复存在为由直接认定不存在违法占地,完全忽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事实,行政履职明显不当,违背了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

复议结果:

A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H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邮寄查处申请,被申请人于10月25日签收,却直到2026年1月27日才作出《答复函》,远超法定期限,程序严重违法。复议机关还查明,申请人曾于2026年1月13日就"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一事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于2026年4月20日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违法。

复议机关的核心认定是: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虽声称"经核查违法占地行为不属实",但其实质上已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核查。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核查后应当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此外,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违法占地查处权力已下放至乡镇,自身不承担该项职能——即便如此,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也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将转办情况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既未立案或不予立案,也未移送有权机关,仅以一纸《答复函》草草了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撤销被申请人A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函》,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进行处理。

恒略说法: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依法应当履职的情况下消极不作为,从而使得行政相对人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无法实现的违法状态。未依法履责、不完全履责、履责不当和迟延履责等以作为方式实施的违法履责行为,均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涉土地行政纠纷专业性极强,行政机关极易混淆规划审批、施工实施、补偿程序的法律边界,当事人自行维权易出现证据缺失、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委托专业行政法律师梳理证据、搭建完整法律论证体系,能够大幅提升复议、诉讼胜诉概率,高效挽回停产、占地带来的经济损失。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