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原告尹某(以下简称原告)于1999年购买位于苏州市某103号房屋并取得房产证。被告苏州A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对房屋所在地区进行搬迁,但未与其达成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22年3月28日,原告发现拆迁方已经将自己的房屋强制拆除,遂报警。公安机关经过查询得知系被告委托的拆迁方所为,但被告却罔顾事实称是误拆而且只是清理了“断壁残桓”。
房子被强拆让尹某一家措手不及,最终在对方的“穷追不舍”下,尹某在2022年4月26日与被告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后取得相关补偿。但尹某心中充满了疑问和愤慨,“征收部门就能随便拆老百姓的房子吗?”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尹某选择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事宜,律师所指派在办理征拆案件经验丰富的文品良律师承办本案。
Q1恒略律师认为:
被告2022年3月28日的强拆既未有任何事实依据又未经过任何正当法律程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利益。原告虽与被告所管辖的社区签订了补偿协议,但非行政机关不具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行政协议的法定职权,该协议无效。且该协议属于事后补签,被告利用强拆后的优势地位,对其及家庭成员进行反复的骚扰和胁迫。被告强拆房屋既程序违法,也实体违法。故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诉请:确认被告2022年3月28日拆除原告位于苏州市某103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Q2被告辩称:
被告委托苏州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对房屋实施拆除和建筑垃圾清运,该公司在履行民事合同中的侵权行为应通过民事纠纷解决,不属于行政违法,于法无据。
2022 年3月 28 日评估公司进场对案涉车库进行实地查勘并评估,后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原告车库在协议搬迁中的所有权益,其已严格按征收政策给予了保障。原告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又诉其拆除车库的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于2022年3月28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结合原告主张及报警记录登记足以证明案涉房屋系被告动迁办指令的施工人员进行了清运,故苏州A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适格被告。
被告辩称其从未拆除或者指令拆除原告案涉房屋,结合原告提供的照片、视频以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被告上述抗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辩称XX公司在履行民事合同中的侵权行为应通过民事纠纷解决,不属于行政违法,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委托的居委会于2022年4月26日就案涉房屋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已经获得相应补偿,但案涉房屋已于2022年3月28日被拆除,违反上述规定。且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拆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拆除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
恒略说法:
“先补偿,后搬迁”作为在征收拆迁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关乎被征收人切身利益。被征收人如果在征收拆迁中遭遇不公对待,一定要有维权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思维,用合法手段争取最大限度的公平。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