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小郑于2022年2月21日入职**公司,双方约定小郑担任前段开发工程师一职,合同期限为2022年2月21日至2025年2月20日,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月工资30300元。(本案当事人等信息均作化名)
2022年9月份小郑的直属领导发生变动,新的团队入驻公司,因公司内部成员结构调整,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2月2日与小郑进行约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事宜,最终于2023年2月3日确定最终赔偿方案,但2023年2月10日,小郑突然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书》,以小郑谋取私利、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等理由违法解除与小郑的劳动关系。
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小郑决定委托恒略律所田娇艳律师帮助维权。恒略律师协助小郑以**公司违法辞退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拖欠的工资等仲裁请求,但仲裁委只支持了小郑部分仲裁请求,未予支持关于未休年假工资、足额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等诉求。
小郑不服该结果,故继续委托田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
1.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小郑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9日休息日加班工资62995.76元;
2.求判决被告支付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20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41834.48 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同时,**公司亦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小郑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2月10日工资20917.2元;无需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37302.34元;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660元。
本案争议焦点:1.是否足额支付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事实;2.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主张权利,且就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出具证据加以证明。
小郑与公司均认可约定有饭补,因公司未举证证明饭补系以出勤天数确定,故对小郑主张月工资由固定工资 30000元及每月固定饭补330元构成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公司支付小郑工资至2023年1月20 日,而小郑正常工作至2023年2月10日,故公司应支付小郑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2月10日工资 20917.2 元。
关于加班费。小郑与公司均就调休假剩余天数提供证据,双方证据显示不一致。结合小郑与公司工作人员于2023年1月31日、2月2日的录音内容,本院对小郑所述其调休假剩余 180.7小时的事实予以采信。经核算**公司应支付陈超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9日休息日加班工资 62 995.76 元。
小郑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入职**公司前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故其2022年入职后应享受年休假。**公司未举证证明小郑已休年休假,应承担不利后果。经核算,**公司应支付小郑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1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1155.86元。
关于违法解除。
关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问题,公司主张小郑存在多次恶意越级上报拉群,严重扰乱管理办公秩序行为、私自将所在部门事务转至个人公司牟取利益。经过对本案的审理及相关证据材料的证明,法院认为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小郑存在私自将公司事务转至另一公司、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之情形,故对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公司与小郑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与程序无事实依据,应予纠正,**公司应向陈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660 元。
判决结果:
**公司支付小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660元、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9日休息日加班工资62995.76元;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10日未休年假工资11155.86元;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2月10日工资20917.2元。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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