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来自北京的刘海,因一段“特殊的婚姻”陷入无尽的烦恼。他与前妻张秀琴离婚多年,但仍保持“离婚不离家”的状态。而徐小芬,原本与赵鸿是夫妻,并育有子女。为了让孩子能在北京落户上学,徐小芬在张秀琴的介绍下,迅速与赵鸿离婚,并于2017年11月10日与刘海结婚。这段婚姻从一开始就充满了“争议”,也为日后的矛盾埋下了伏笔。(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结婚后不久,因被举报派出所经调查后认定两人“假结婚”属实,于是拒绝给徐小芬的孩子迁移户口。2022年9月,刘海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女儿孙园园为其监护人。
2022年11月,刘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求。后刘海儿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海由家人照顾一段时间后开始自己独居。
刘海与徐小芬自登记结婚,两人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徐小芬对刘海更是不闻不问。双方本来就没有夫妻感情,经过诉讼之后,更是势同水火,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但是,徐小芬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主张双方将婚姻真实有效,且婚后共同居住在刘海家中,后续自己还出资数十万翻建了房屋。
故刘海委托恒略律所于大伟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
接受委托:
法院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法定离婚条件。
通常,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失败,第二次起诉离婚的重点是争取法院判离。尽管,一般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但作为原告仍要进行“感情破裂”的积极举证,让法律有据可依且有证据可支撑,这样判离才能“顺其自然”。否则,仅凭一纸状书没有任何夫妻情感破裂的证据,即便妙笔生花,恐怕也很难判离。
故二次起诉离婚的重点,一是落实第一次离婚诉讼的策略,提前排除离婚障碍;二是进行积极举证。
据此恒略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整理了更多关于双方感情名存实亡及分居的证据材料。包括刘海与徐小芬前夫签订的一份《结婚协议书》及《收条》,大致载明:
刘海与徐小芬自愿结婚,办理结婚登记前,徐小芬先付15万元,婚后三年且徐小芬母子户口落户昌平后,再付15万元共30万元。附:如果在婚期内出现拆迁影响到刘海个人应该所分得安置房平米数(回迁房如果有徐小芬母子俩人的一半给刘海,如果没有徐小芬母子俩的按政策所得与徐小芬无关。)双方各自保密。”协议由刘海及赵鸿签名按印。附收条显示,已收徐小芬10万元,余款于2018年春节付清。
还有2013年、2014年的法院判决书等证据材料,证明北京某309号房屋产权人系刘海。
判决结果:
庭审中,经询问,刘海以其与徐小芬没有感情,没有共同居住生活为由,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徐小芬认可自上述离婚判决后一直分居;双方均表示本次诉讼不涉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双方私下协商。
法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于 2022 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根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在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已满一年,该事实已达到“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对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海与徐小芬离婚。
恒略说法:
首先,并非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决不予离婚,同样的,也并非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非得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见,起诉离婚次数并非是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决定性因素。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其中,“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选择婚姻时,应该谨慎对待,尊重对方的感情和人格尊严。如果婚姻真的无法继续,也应该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纠纷,必要时可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从而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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