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村民申请履职遭漠视——恒略律师介入后复议获胜,复议机关责令限期履职、进行实质性处理

案件简述: 刘强是B县C乡D村的村民,在该组承包土地。2025年5月,他通过向B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自己承包的土地已被纳入“XX电力……风电项目”的征收范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强于2025年6月25日向B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对其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

案件简述:

刘强是B县C乡D村的村民,在该组承包土地。2025年5月,他通过向B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自己承包的土地已被纳入“XX电力……风电项目”的征收范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强于2025年6月25日向B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对其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然而,申请提交后,B县人民政府并未作出任何回应,也未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为推动补偿事宜实质进展,2026年5月19日,恒略律师代理刘强向A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B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被申请人B县人民政府:申请人土地不在征收范围内

第一,否认刘强的被征收人资格。被申请人称,征收范围已在2022年11月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中明确界定,刘强的土地“不在本次征收项目的批准范围内”,因此其并非被征收主体,无权要求补偿。县政府还强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村组及群众代表协商一致,村委会负责人和村民代表在《放弃听证证明》上签字确认,程序合法。

第二,主张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详细列举了其履职过程:2022年11月发布补偿安置公告,2023年1月与村委会、项目公司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2023年10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同年10月项目公司将补偿款拨付至县财政局,2024年2月补偿款拨付至便民服务中心账户。被申请人认为,其已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公告、补偿、协议签订、款项拨付等全部程序,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请求驳回刘强的复议请求。

第三,指责申请人举证不能。被申请人指出,刘强在申请材料中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律师代理:

南辉、宋美娜律师接受委托后,秉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立即开展全面的代理工作,为当事人的维权之路筑牢法律基础。

细致梳理案件证据,固定关键事实。律师团队逐一整理刘强手中的全部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单据及签收证明、《政府信息告知书》、《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寄、签收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清晰证明刘强已依法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获知土地征收相关信息,且在法定期限内向 B 县人民政府提交履职申请,县政府已签收但未予处理的关键事实。

依法提出代理意见,明确维权主张。1.申请人作为案涉项目的被征收人,享有征收后被补偿安置的权利;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公告及组织实施的法定主体,B县人民政府依法负有对公民的征收补偿安置申请进行审查、答复并作出实质性处理的法定职责;3.B县人民政府在签收刘强的履职申请后,长期未作任何回复,也未开展任何审查工作,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职责。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负有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未予处理,依法应责令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 人的履职申请依法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答复并进行相应的实质性处理。

恒略说法: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要求安置补偿的履职申请,首先需要做的是判断申请的内容是否属于自身的法定行政职责。属于自身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法履职;不属于自身法定职责,或者不存在需要履职情形的,或者行政相对人的请求无事实或法律依据的,则不予履行。但是应当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不履职的依据和理由,给予必要的说明和指导,从而让公众知晓维权或解纷的路径,推进行政权力的公开高效和便民行使,从源头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后,未进行答复处理的行为,明显不当。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