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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熊斌蓉律师代理北京遗产继承纠纷,助二原告成功继承房产!

案件简述: 本案中被继承人李响(2023年2月12日去世)生前经历三段婚姻。 第一段婚姻:与张小华生育两女张楠、张雨(本案原告),1978年离婚; 第二段婚姻:与赵莹再婚,赵莹带与前夫所生女王娟共同生活至成年,后离婚; 第三段婚姻:2012年与刘淑芬(本案被告)结婚,未生育子女。 争议遗产:北京市西城区XX路60号5幢…

案件简述:

本案中被继承人李响(2023年2月12日去世)生前经历三段婚姻。

第一段婚姻:与张小华生育两女张楠、张雨(本案原告),1978年离婚;

第二段婚姻:与赵莹再婚,赵莹带与前夫所生女王娟共同生活至成年,后离婚;

第三段婚姻:2012年与刘淑芬(本案被告)结婚,未生育子女。

争议遗产:北京市西城区XX路60号5幢房屋(下称“案涉房屋”)及案涉房屋的租金收益分配。

2016 年,李响因合同纠纷起诉张雨,要求将北京市西城区XX路60号5幢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2017年12月27日法院判决张雨协助办理过户,但李响未实际办理,房屋仍登记在张雨名下。2023 年 2月12日,李响心源性猝死。

张楠和张雨曾于2023年8月起诉要求继承李响的存款等,法院查明李响于2007年7月6日订立自书遗嘱,将遗产留给亲生女儿张楠和张雨,该遗嘱有效,因房屋登记问题,当时未处理该房屋继承。

后原告咨询过户事宜,发现需先办理房屋继承,故委托熊斌蓉律师再次起诉,请求继承房屋各占 50% 份额、分割租金 42000 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刘淑芬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质疑遗嘱效力,称在婚后李响通过电子邮件明确表示案涉房屋归刘淑芬所有,其要求继承全部份额。

本案主要争议:

2007年自书遗嘱的合法性:是否符合《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案涉房屋的权属性质:是否属于李响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

刘淑芬的继承权主张:是否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或享有必留份权利而应分得遗产?

租金收益的性质:是否属于遗产范畴?

庭审交锋:

原告核心主张:

遗嘱效力合法有效

2007 年自书遗嘱由李响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刘淑芬虽质疑时间涂改,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亦未在法定期间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

刘淑芬主张的电子邮件遗嘱不符合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等法定形式,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房屋属李响个人财产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房屋虽未过户但已确认归李响所有,且该房屋系李响与刘淑芬婚前取得,双方婚后签订《声明》《备忘》约定财产归个人所有,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被告主张:

强调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判决确认归属,根据《民法典》共同财产原则,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自己有权继承 50% 份额。

主张必留份与赡养义务

称自己身患多种疾病、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依据《民法典》第 1141 条,遗嘱剥夺其必要份额的部分无效。

指责原告多年未履行赡养义务,主张其少分或不分遗产,并提出李响生前存在 37.5 万元债务需优先清偿。

娟的表示:明确表示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裁判:遗嘱效力优先,核心诉求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

遗嘱效力方面

2007 年自书遗嘱系李响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有效。刘淑芬提交的电子邮件不构成法定遗嘱形式,不予采信。

房屋权属认定

房屋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李响个人财产,且双方婚后约定财产归个人所有,故应按遗嘱由张楠、张雨继承,各占 50% 份额。

租金及其他主张

李响去世后的租金不属于遗产,原告可另行主张;刘淑芬提出的债务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关于赡养义务,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证明存在父女互动,刘淑芬主张少分或不分缺乏充分依据。

b.关于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本案参照法定继承一并处理,在扣除刘淑芬为李响办理丧事支出的费用外,剩余款项在继承人张楠、张雨、王娟、刘淑芬之间分割,考虑李响生前一直由刘淑芬照顾,对刘淑芬予以多分。

恒略说法:

本案涉及遗嘱继承的法律问题。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其中,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李响所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法院认定其有效,并据此作出了判决。这一案例再次提醒我们,遗嘱的订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实现。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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