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05年8月1日,张某与北京XX区某村民委员会签订《XX庄村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租赁土地5.5亩承租期限20年,并根据协议约定依法注册了北京XX公防防伪印刷厂,这些年来,张某一直本分经营,维持家庭生活之需。
2023年6月,北京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以张某在其承包土地上的建筑系违法建设为由,进行违建调查。调查完毕后,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在张贴在大门上;次日,该镇人民政府作出《催告书》和《搬家通知》;2023年6月30日,镇人民政府作出《强拆决定》,载明将于2023年7月1日对该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此前,张某也与相关部门几经交涉并提交相关材料予以说明,但镇政府并未理睬张某的陈述内容,径行根据涉案建筑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就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
无奈之下,张某经过多方咨询找到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希望专业代理征拆案件的恒略律师能够帮助其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这份违法的限拆决定书。恒略律所非常理解张某的心情,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委派邱娟、陈萍律师承办本案。
恒略律师代理本案后,通过与张某面对面地交谈,进一步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对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限期拆除的过程进行全面分析,认为《强拆决定书》的内容、程序均不合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遂启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强拆决定书》。
恒略律师指出:
1.被申请人作出该决定书内容不合法。申请人与XX村民委员会签订《XX村土地租赁协议》,该协议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同时约定将小学校的旧房一次性卖给申请人,申请人依约依法注册印刷厂,并向税务局缴纳城镇入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故申请人土地使用和房屋取得均系合法,且报镇政府批准,不属于违法建筑。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房屋建设和产权管理不到位,致使出现了较多所谓的“无证房屋”,但“无证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应当综合考虑建造历史,房屋来源、使用情况、居住利益、当时立法状况等。
2.被申请人作出该决定书程序不合法。首先被申请人作出的《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根本没有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剥夺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其次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前未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并制作笔录;最后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领取,不存在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而需要采用留置送达情形,送达程序不合法。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强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不存在撤销理由。
判决结果:
复议机关经过对相关证据的分析审理后,认可了恒略律师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最终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该《强制拆除决定书》。
在复议决定书中,复议机关如是说道:“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对涉案建筑的历史背景、建设年代、土地使用权人及建设者等情况予以全面调查核实并收集证据,而简单以涉案建筑物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即认定违法建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恒略说法:
恒略律师提示您,在所谓的“拆违建”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拆除情况。如果行政机关以房屋属于违建为由作出限期拆除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实施拆除,要及时审查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实体认定和程序的合法性,并在认为该行为侵犯您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咨询委托律师以免错过救济的最佳时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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