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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拆迁维权律师咨询:拆除现场照片无拍摄时间,咨询应补充哪些辅助记录?

拆除现场照片没有拍摄时间,直接影响它对“何时拆除、拆除时房屋是什么状态”的证明力。咨询时建议补充三类辅助记录:能够锁定拍摄时间的原始影像与通讯记录、反映房屋拆除前原状的查勘与财产材料、记载拆除过程和实施主体的程序性文件。

拆除现场照片没有拍摄时间,直接影响它对“何时拆除、拆除时房屋是什么状态”的证明力。咨询时建议补充三类辅助记录:能够锁定拍摄时间的原始影像与通讯记录、反映房屋拆除前原状的查勘与财产材料、记载拆除过程和实施主体的程序性文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评估中有实地查勘、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签字盖章确认的安排,这类记录可以与现场照片相互对照。

一、先补能锁定时间的记录

照片本身缺少时间信息时,建议从拍摄载体和同期记录入手:

  • 保留原始文件:手机相册中的原始照片、原始存储卡、未裁剪未转存的视频,导出时保留元数据;是否显示拍摄时间、地点,以设备实际信息为准。
  • 同期其他影像:邻居、亲友在同一时段拍摄的照片视频,带日期水印的影像,行车记录仪片段。监控视频可以询问保存期限并申请调取,能否取得需进一步核实。
  • 通讯与报警记录:与征收部门、评估机构、施工方就拆除时间地点往来的短信、微信、通话记录;拆除当日报警的回执或出警登记,可用于核对时间、地点。
  • 在场见证人:在场邻居、亲友的书面说明,写明时间、地点、所见情况并注明联系方式。这类说明属于线索材料,证明力需结合其他材料判断。

二、补房屋原状与查勘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据此,可以核对查勘记录上的日期、房屋状况描述、签字盖章情况与手中照片是否对应,作为拆除前原状的比对材料。

同时可以整理房屋权属证明,室内装修、机器设备、物资的清单和购置票据,以及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材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补程序性文件,必要时了解证据保全

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及送达回证、公告照片,可以用于核对程序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如遇断水断电等情况,建议记录发生时间、方式,保留报修和投诉记录。

照片、视频面临灭失风险时,可以了解证据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是否适用、在哪个阶段提出,需结合案件程序判断。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依据委托合同书面约定,与承办事项范围、程序阶段相关,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诉讼费、评估鉴定费等属于另行产生的费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征地拆迁是简介所列业务方向之一,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案件匹配需结合事实材料、程序阶段和专业方向核对。

主要出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四条。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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