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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材料常见问题:起诉状与证据目录所列被告不一致时先核哪份

先核对起诉状。法院接到起诉状时审查的是起诉条件,而“有明确的被告”是法定起诉条件之一;证据目录属于证据材料的清单,用于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和证明对象。两份材料出现被告不一致时,处理路径是:以起诉状列明的被告为基准,先判断该被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确定的规定,再据此回改证据目录;起诉状本身存在内容欠缺或错误的,按法院…

先核对起诉状。法院接到起诉状时审查的是起诉条件,而“有明确的被告”是法定起诉条件之一;证据目录属于证据材料的清单,用于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和证明对象。两份材料出现被告不一致时,处理路径是:以起诉状列明的被告为基准,先判断该被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确定的规定,再据此回改证据目录;起诉状本身存在内容欠缺或错误的,按法院一次性告知的补正内容修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在准备材料阶段用于沟通核对思路。

一、先核起诉状:登记立案审查的对象是起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该条同时明确:“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从这两条的适用看,法院接收、登记、判断是否需要补正的对象是起诉状,连同按被告人数提交的副本。证据目录随证据材料提交,功能在于索引证据,其列名不承担确定被告的作用。因此,两份材料冲突时,先核起诉状有明确的程序依据,也能避免把补正精力放在法院并不作为立案审查入口的材料上。

需要提示的是,这里说的是核对顺序,并非对证据目录效力的评价。证据目录所列被告与起诉状不一致,仍需一并修改,否则后续送达、答辩和举证环节会出现指向混乱。

二、核起诉状时,核的是“明确”与“适格”两层

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明确的被告”,指向起诉状是否写清了被告的名称等信息,使法院能够识别并送达。

“明确”之外还有“适格”,即所列被告是否为依法应当作被告的行政机关。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该条还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据此,核起诉状可以分两步:第一步看被告名称是否清楚、可识别;第二步按案件所经程序对照第二十六条,确认应当列几个被告、列哪一个或哪几个机关。经复议维持的案件,起诉状只列原机关或只列复议机关,与第二十六条的共同被告规则不符;经复议改变的案件,起诉状列原机关则与“复议机关是被告”不符。这些判断都应当回到起诉状本身完成,再去看证据目录。

以上引文来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的法规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三、再核证据目录:让证据指向与起诉状一致

起诉状的被告确定后,证据目录按同一口径调整。可核对的维度包括:

核对维度 起诉状 证据目录 建议用途
被告名称 是否使用机关全称、与印章或文书落款一致 目录中出现的机关名称是否同一 排除简称、旧称造成的表面冲突
被告数量 按第二十六条确定是一名还是多名 证据是否分别指向各被告作出的行为 判断是否遗漏共同被告对应的证据
被诉行为 诉讼请求指向哪个行政行为 证据名称是否对应同一行为 避免请求权与证据错位
份数与副本 是否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证据套数是否与之匹配 便于一次性完成补正

证据目录中常出现的偏差是沿用复议阶段的称谓、沿用旧机构名称,或把作出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混列。这些偏差本身可以通过对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等文书的落款和送达主体来核实。建议把每一份关键文书的作出机关、文号、送达日期单独列出,再与起诉状逐一比对,这样做的好处是能把“名称不一致”和“被告列错”两类问题分开处理:前者属于表述统一,后者属于起诉状需要补正。

四、几种不一致情形的处理方向

第一种,起诉状列一名被告,证据目录列原机关与复议机关。此时先看复议决定的内容: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按第二十六条应列共同被告,起诉状需要补正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证据目录应删去与原机关对应的重复指向。这一步的判断依据在起诉状所附的复议决定,不在证据目录。

第二种,起诉状与证据目录均使用简称或旧称。此类情形不影响被告的识别,建议统一改为机关全称,并在必要处注明名称变更情况。涉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按第二十六条“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确定,证据目录相应调整。

第三种,起诉状遗漏共同被告。这属于起诉状的内容问题,应当在收到法院一次性告知的补正内容后修改,并按修改后的被告人数提交副本。第五十一条要求法院对起诉状内容欠缺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实践中建议在补正期内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根据一并核完,减少往返。

第四种,证据目录所列被告多于起诉状。处理方向仍是先定起诉状,再看多出的部分是否对应应予追加的被告;属于应追加的,补正起诉状;属于表述多余的,调整目录。

五、提交前的整理建议

建议按以下顺序自查:先读起诉状的被告栏与诉讼请求,确认指向的行政行为;再对照第二十六条确认被告个数与主体;随后按被告人数核对副本份数;最后逐条校订证据目录中的机关名称与证据指向。这套顺序的用途在于把法院审查的入口材料放在前面,把索引性材料放在后面,避免在证据目录上反复修改而起诉状仍未定稿。上述做法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先后顺序,具体补正要求以受理法院的告知内容为准。

费用方面,立案阶段涉及的是诉讼费用交纳,与材料核对分属不同事项;如就代理范围与计费方式进行沟通,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本文不就具体金额作出说明。

六、仍需核对的事项

两份材料不一致时,还需核对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是否以被诉行政行为的送达或告知为准,以及证据目录所附文书是否与起诉状指向同一份行政行为。这些事项取决于具体文书与送达记录,本文无法替代个案核对。

如对起诉状被告栏的写法、证据目录的调整方向,或拟议委托的工作范围与费用边界需要进一步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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