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儋州办理行政许可时,申请材料补正与现场核查陪办可以作为两项独立工作分项约定、分项计费,前提是把各自对应的程序节点、工作内容、办理次数、交付成果写进书面委托,并对照律师事务所已备案、已公示的收费标准核对。具体金额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本次资料中没有可引用的儋州当地统一价或行情标准,不宜按“打包价”口头估算。
一、两项工作对应的程序节点不同
材料补正发生在受理环节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该条同时要求,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都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补正陪办的工作内容因此集中在:接收并留存补正告知、核对告知是否一次性列明全部补正内容、按告知范围准备和提交材料、取得书面受理凭证。
现场核查发生在审查环节。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陪办的工作内容集中在:围绕实质内容核实准备说明材料和佐证、核对到场人员人数与核查范围是否对应法定条件和程序、记录核查过程与当场提出的问题。需要注意,核查是否发生取决于具体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并非每件申请都会进入核查,委托前应向受理机关确认本事项的实际流程。
二、分项约定与费用边界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约定事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二项(司发通〔2021〕87号),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应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据此,核对报价时可以要求律所出示备案收费标准与公示内容,并核对委托合同中补正陪办、现场核查陪办各自的计费方式(按件、按次或按时)、包含次数、超出次数如何计算、差旅与文印等费用如何承担。
同时要区分行政机关收费与律师服务费。《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办理过程中如遇到以“补正费”“核查费”名义收取费用,可以要求对方说明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再决定是否缴纳;该项规定约束的是行政机关,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事项。
三、咨询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为建议的整理方法,便于向律所说明事实、确定分项范围,并非法定必交材料:
| 核对维度 | 补正陪办 | 现场核查陪办 |
|---|---|---|
| 时间节点 | 收到补正告知的日期、告知给出的补正期限 | 核查通知或到场时间、核查持续期间 |
| 书面凭证 | 补正告知书、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 | 核查人员出示的证件、签署的现场记录 |
| 主体与人数 | 出具告知的机关与经办人 | 到场工作人员是否两人以上、所属机关 |
| 内容范围 | 告知是否一次列明全部补正内容 | 核查问题是否落在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内 |
| 已提交材料 | 补正前后两版材料及提交回执 | 现场提交的说明、佐证及其原件来源 |
拟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可在签约前就上述两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分别计费与律所逐项协商确认,并把确认结果写入书面委托合同;对具体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地方办理要求,仍需以受理机关的告知和公示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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