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阶段,环保设施验收文件与评估明细对不上时,咨询应围绕四类资产项逐项核对:环保设施本体、为其服务的构筑物与安装工程、设备搬迁费用、因环保设施停用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核对对象则是房屋征收部门的调查结果、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评估报告以及实地查勘记录。以下内容以涉案厂房位于国有土地上、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入评估程序为前提;集体土地征收适用规则不同,需另行核对。
一、先确认程序阶段和手头的核对对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条规定,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并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报告的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据此,咨询时先定位处在哪个节点:调查结果公布阶段、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阶段,还是分户评估报告已转交之后。三个节点对应的核对材料不同,可提出的异议方式也不同。环保设施验收文件是环保合规资料,可以作为核对设施种类、数量、规格和建成时间的线索,其本身不构成资产评估结论。
二、按资产类别逐项对照
建议以验收文件中的设施清单为一行、评估明细为另一行,按同一设施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建成或购置时间逐项比对,并注明该项在评估明细中的对应科目。可以参照下表整理:
| 验收文件记载内容 | 评估明细中可能对应的科目 | 核对要点 |
|---|---|---|
| 废气、废水处理设施,除尘、风机等设备 | 机器设备或附属设施 | 是否逐项列入,名称、数量、规格是否一致 |
| 环保设施基础、围护结构、管沟、排污管线 | 房屋附属构筑物 | 是否计入房屋及附属物价值,还是仅按搬迁处理 |
| 在线监测、危废暂存等专用房间 | 房屋或装饰装修 | 面积、结构、装修是否在明细中体现 |
| 设施拆卸、运输、重新安装 | 机器设备、物资搬迁费用 | 是否单列,范围是否覆盖全部验收设施 |
| 设施停用期间的经营损失 | 停产停业损失 | 是否单独提出,计算口径是否说明 |
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这条规则说明,环保设施中属于房屋及附属构筑物的部分,随房屋价值一并评估;属于机器设备的部分,通常通过搬迁费用或另行委托评估解决;停产停业损失则先协商、协商不成再委托评估。核对时把每一项归入哪一类讲清楚,比笼统主张“漏评”更有针对性。
实地查勘记录同样值得核对。第十二条要求估价师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并做好记录,由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或盖章确认。验收文件所列设施是否出现在查勘记录和影像资料中,可以直接反映评估对象是否完整。
三、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咨询前可以准备:环保设施验收文件及附件清单、设施购置合同与发票、竣工或安装资料、分户评估报告与明细表、实地查勘记录、与征收部门的沟通记录。按“设施本体—附属构筑物—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分组标注争议项,并写明每项希望核实的问题,便于在公示期说明解释环节或对评估报告提出疑问时使用。对评估报告的技术争议,第二十五条规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可就评估程序、依据、假设、技术路线、方法选用、参数选取、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是否启动、何时启动,需结合所在程序阶段另行核实。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分属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是否将材料梳理、异议沟通纳入委托事项、如何计费,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评估费用按实际委托的评估机构结算。具体报价需结合案件材料、程序阶段和工作范围确认,其他案件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公开文本见 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