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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股东知情权纠纷,王栋律师助当事人成功阻断股东越权查阅

案件简述: 原告刘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因怀疑第三人张某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复制A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张某个人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账单,以理清公司财务账目。 张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委托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王栋律师代理此案,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中,…

案件简述:

原告刘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因怀疑第三人张某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复制A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张某个人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账单,以理清公司财务账目。

张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委托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王栋律师代理此案,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中,刘某是否有权查阅张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单?张某是否应被列为本案第三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意见:

王栋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与张某进行了详细沟通,了解了案件事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针对刘某的诉讼请求,王栋律师提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出以下理由:

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三人张某无关。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股东知情权应当是公司股东请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等供股东查阅复制的权利,第三人张某与本案无关,不是适格的第三人,不应当列为第三人。A公司自成立以来,都是原告在主导经营,并且涉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也都是原告在操作。第三人张某与案外人秦某会、北京C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签订了《退股协议书》,将自己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了北京C商贸有限公司,退出了A公司股东行列,且约定A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和亏损、盈利分红(包括合并前和退股后的)与第三人张某无任何关系。

二、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原告是2022年9月9日登记为A公司的股东。根据 2022年10 月12 日签订的《退股协议书》协议各方对于A公司无任何的争议,各方按照《退股协议书》履行相关的义务。后协议各方产生的争议已经由贵院出具了民初XXX23 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原告第2 项诉讼请求:第三人张某并不是在这期间一直任被告法定代表人,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和微信账户与被告存在关联,即使银行账户、支付宝和微信账户是属于第三人,也不在股东知情权范围。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庭审中,双方围绕案件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刘某坚持认为,张某在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且其个人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单与公司财务账目密切相关,因此有权查阅。

法院最终采纳了王栋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股东知情权范围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个人账户流水涉及隐私权,不属于公司财务资料,故判决仅支持原告查阅、复制A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驳回了刘某对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

恒略说法:

在公司运营中,股东知情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它有着明确的界限。当股东之间产生纠纷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去主张权利。同时,签订相关协议时要谨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在遇到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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