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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故意伤害罪案,刘立强律师辩护策略得当,当事人成功减刑三年!

在2025年6月10日由A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代理的吴刚故意伤害案迎来重大转折——吴刚刑期由一审的十三年大幅减至十年。这三年刑期的缩减,凝聚了恒略律师对复杂因果关系的精准剖析与对量刑情节的深度挖掘。(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冲突爆发:酒后争执引发的致命伤害 2024年…

在2025年6月10日由A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代理的吴刚故意伤害案迎来重大转折——吴刚刑期由一审的十三年大幅减至十年。这三年刑期的缩减,凝聚了恒略律师对复杂因果关系的精准剖析与对量刑情节的深度挖掘。(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冲突爆发:酒后争执引发的致命伤害

2024年7月17日晚,吴刚与被害人刘大山、朋友陈立军等人聚餐饮酒。席间,双方因吴刚此前拖欠的1万元借款发生激烈争执,刘大山当众辱骂吴刚后,吴刚抄起啤酒瓶猛击刘大山左额顶部,致其头部当即流血不止。虽经送医抢救,刘大山仍于次日凌晨因颅脑损伤死亡。

尸检报告揭示复合死因:头部遭钝器打击致左侧脑膜中动脉断裂,引发硬脑膜外血肿、脑疝,同时死者处于严重乙醇中毒状态(心血酒精含量高达247mg/100ml),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成立,重判十三年

A区中院一审认为,吴刚作为成年人明知击打头部可能造成伤害仍实施暴力,主观故意明显,构成故意伤害罪。尽管采纳了自首情节,但法院驳回了辩护人关于“过失致人死亡”“被害人过错”“因果关系中断”等核心辩护意见。

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吴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珍、刘强丧葬费55801元(已给付14000 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随案移送的相关物证按物证保存。

二审攻坚:恒略律师的突破性辩护

审宣判后,吴刚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委托刘立强律师提起上诉。刘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和研究,详细分析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和证据。他发现案件中存在疑点和可辩护之处,如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被害人的自身健康状况对死亡结果的影响等。同时,他积极与吴刚及其家属沟通,了解案件背后更多的情况和证据。刘立强律师聚焦三项核心争议,构建严密辩护体系:

(一)主观故意之辩:强调非故意伤害的主观心态

刘立强律师指出,吴刚与刘大山本是朋友,双方仅因借款纠纷和酒后的言语冲突引发矛盾,吴刚并非蓄意伤害刘大山。他一时冲动用啤酒瓶击打刘大山头部,其主观上更多是出于愤怒和情绪的宣泄,而非积极追求或放任造成刘大山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应当考虑是否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性,而非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被害人过错之辩:论证辱骂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过错

针对一审法院不认可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观点,刘立强律师提出,刘大山在酒桌上率先辱骂吴刚,这一行为激化了双方的矛盾,虽然辱骂本身可能不构成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在本案的具体情境下,其对冲突的升级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认定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

(三)鉴定意见之辩:质疑鉴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刘立强律师对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提出了质疑。他指出,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全面了解和掌握了刘大山的身体健康状况存疑,且心血、尿液、胃内容物未制作提取笔录,检材来源的清晰性和可靠性有待进一步核实。同时,鉴定时间在被害人死亡 4 天以后,可能会对鉴定数据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产生影响,因此申请对刘大山的死亡原因重新鉴定。

(四)因果关系之辩:主张多因素导致死亡,吴刚行为非唯一原因

刘立强律师强调,刘大山本身存在多种健康问题,如急性心肌缺血、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等,且案发当天大量饮酒,导致乙醇中毒。这些自身因素与吴刚的击打行为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刘大山的死亡。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死亡后果完全归咎于吴刚的行为,吴刚的行为与刘大山的死亡之间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而非直接因果关系,吴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刘立强律师还提出,吴刚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其亲属在案发后已给付被害人近亲属 14000 元丧葬费,在二审期间,吴刚的亲属还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这些情节均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对吴刚从轻处罚。

终审改判:改判十年有期徒刑,减刑成功

经过刘立强律师的不懈努力和有力辩护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改判。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吴刚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持啤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定罪准确。关于吴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各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审查后认为,吴刚明知持啤酒瓶击打头部要害部位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实施该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刘大山虽有辱骂行为,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鉴定机构资质合法、程序规范,虽尸检间隔较长但冷冻保存未影响关键伤情判断,驳回重新鉴定申请;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的死亡系吴刚持酒瓶击打行为所致,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然而,鉴于吴刚认罪悔罪,其亲属在二审期间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等情节,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对吴刚的量刑部分,改判吴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刘立强律师通过 "法理 + 情理 + 技术" 的三维辩护策略,在看似 "一锤定音" 的案件中挖掘出改判突破口,印证了刑事辩护中 "细节决定成败" 的执业哲学。本案亦提醒公众:酒后冲突易触刑律,理性解决纠纷才是正道。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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