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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广州强拆维权律师:两份拆除通知落款单位不同,应先核对哪个实施主体?

在广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场景中,两份拆除通知落款单位不同时,建议先核对 当前已经送达、直接对房屋权利人设定义务并告知救济途径的那份文书 所落款的单位,再把它与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作出主体对应起来。落款不同本身不当然说明文书无效;关键看两份文书各自处于调查认定、补偿决定还是实施搬迁阶段,落款单位在该阶段是否具有相应职权。

在广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场景中,两份拆除通知落款单位不同时,建议先核对当前已经送达、直接对房屋权利人设定义务并告知救济途径的那份文书所落款的单位,再把它与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作出主体对应起来。落款不同本身不当然说明文书无效;关键看两份文书各自处于调查认定、补偿决定还是实施搬迁阶段,落款单位在该阶段是否具有相应职权。以下核对方法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拆除需另行核对对应依据。

一、先按文书性质和当前阶段排序核对

建议把两份通知并列比对:文书名称与编号、落款单位及印章、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送达对象、所依据的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文号、要求履行的内容与期限、救济途径告知。若一份属于前期调查、认定或催告材料,另一份直接要求搬迁或拆除,先核对后一份,因为它更直接关联当前搬迁义务和救济期限;前一份作为背景材料核对。这个顺序是材料整理上的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二、主体核对:区分市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与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核对落款单位时,可以看它属于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还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若落款单位是建设单位,结合第二十七条“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规定,需进一步核对其实施依据和具体行为。两份文书由不同主体在不同阶段出具,本身允许存在差异;判断时围绕同一事项,核对是否指向同一征收项目、同一征收决定和同一补偿决定。

三、材料整理与费用边界

建议整理以下材料,并逐项注明能核对什么:

核对项 能核对的内容
两份通知原件或清晰照片 落款单位、印章、编号、作出日期、要求内容
送达回证、快递面单、签收记录 送达对象、送达时间及是否实际收到
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及公告 作出主体、文号、补偿方案和救济告知
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材料 是否经过第二十四条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付款凭证 是否体现“先补偿、后搬迁”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应分开核对。文书比对、主体梳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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