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前者属于补偿信息,后者属于救济信息。
公告内容的两项法定要点
第一,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条文使用的是“征收补偿方案”,并未在第十三条中另行列举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等具体项目,因此核对时应以公告所载补偿方案文本为中心。
第二,公告应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这里直接指向的是救济权利告知,而不是对补偿标准另行作出实体决定。公告是否完整载明上述内容,可以对照条例第十三条判断。
同条规定的配套义务与法律效果
该条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前一项是公告后的配套工作,后一项是征收发生的法律效果,均不等同于公告“应当载明”的内容本身。
核对时,建议留存征收决定公告文本及公示情况,重点查看其中是否载明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是否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并可对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及资料所载政府公开页面: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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