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材料记录的往往不是同一个环节:签收凭证偏向证明“谁在何时收到了什么”,送达回证则是法院对送达方式、受送达人、送达时间的记载。日期不一致时,不宜先认定其中一份有误,也不宜自行选定一个日期,而应先按“同一文书、同一受送达人、同一送达方式”三个维度把两份材料归位,再判断差异是否影响要计算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法对送达事项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哪一日构成“送达之日”,需要结合送达方式进一步核对,这已超出本次资料范围。
一、先弄清两份材料各自能证明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书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两份材料在诉讼中的作用是供法庭审查的证据,并非当然的结论依据。
比对时建议按同一维度并列,避免把不同口径的日期直接相减:
| 核对维度 | 签收凭证可核对 | 送达回证可核对 |
|---|---|---|
| 文书同一性 | 案号、文书名称、份数是否对应同一份判决书或裁定书 | 同上,注意回证所载文书名称是否一致 |
| 受送达主体 | 实际签收人姓名、与当事人的关系 | 回证载明的受送达人 |
| 送达方式 | 邮寄单号、投递记录、代收情况 |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记载 |
| 日期口径 | 交邮日、投递日、签收日 | 送达日、回证填制日、签收日 |
| 材料来源 | 当事人留存联、快递底单 | 法院卷宗、随案材料 |
差异常见的成因包括:交邮日与签收日本来就不同;回证填制时间晚于实际签收时间;同一案件有多份文书分别送达;代收人与当事人本人分别签收。这些情形本身不代表违法或矛盾,需结合具体记载判断。
二、法律上为何要区分日期
日期差异的意义,取决于要计算的是哪一段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可见起算点是“送达之日”,而非签收凭证上的任一日期。
送达制度本身,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判断哪份材料更能反映送达之日,需结合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则,本次资料未包含该部分内容,建议另行核对。
三、建议的核验顺序
- 先确认两份材料指向同一份文书、同一受送达人,排除多份文书混放;
- 再比对送达方式与载体,如邮寄单号、投递记录、签收人身份;
- 然后逐项标注每个日期的口径,注明是交邮、投递、签收还是回证填制;
- 最后才判断该差异是否落入需要计算的法定期限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当事人自行整理时,可先形成上述对照表,再与卷宗材料核对;如需法院卷宗中的回证原件,可由代理律师依法查阅、复制后比对。以上为整理方法建议,不构成必须履行的法定顺序,也不替代对具体送达方式的认定。
费用方面需分开看: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材料比对、卷宗查阅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诉讼费依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邮寄、复印等支出属于另行发生的第三方费用,均不宜与律师服务费混同。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争议相关事务,具体承接安排与收费以书面约定为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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