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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以 “未缴社保” 为由解除合同,田娇艳律师代理劳动者成功追讨经济补偿 + 拖欠工资

案件简述: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023年10月,申请人刘丹通过招聘平台入职北京A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皮肤管理师一职。入职后,A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仅口头约定月工资9000元(含8000元保底工资及1000元房补)。(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刘丹被迫于2024…

案件简述: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023年10月,申请人刘丹通过招聘平台入职北京A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皮肤管理师一职。入职后,A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仅口头约定月工资9000元(含8000元保底工资及1000元房补)。(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刘丹被迫于2024年10月,以公司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委托田娇艳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共计15万余元。

A公司则辩称,双方系“灵活劳务关系”,刘丹按客户量结算劳务费,无需考勤,并否认劳动关系存在。

争议焦点:劳动关系的核心认定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关系着劳动者能否主张相应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需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要素,而劳务关系则基于平等且相互独立。A公司主张双方无固定工作时间、按服务量结算费用,试图规避劳动关系责任;而刘丹的考勤记录、周期性工资转账等证据,成为律师突破的关键。

庭审交锋:劳动关系认定与证据博弈

(一)原告主张与证据提交

田娇艳律师作为刘丹的委托代理人,在仲裁中提出以下核心主张:

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丹接受公司管理,通过钉钉打卡考勤,工资由公司关联人员发放。强调银行流水的周期性特征,指出公司监事纪某真向刘丹转账具有固定周期(每月15日左右),符合工资发放规律,而非随机的劳务报酬。

刘丹以未缴纳社保等为由解除劳动但关系并提交《通知书》,此举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故A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签劳动工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刘丹存在加班事实,公司应支付加班费。为证明上述主张,田律师提交了工资条、微信聊天截图、录音、银行流水记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打卡录屏、自行统计的加班表格等证据。

(二)被告答辩与质证意见

A 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提出以下理由:

工作时间灵活,按客户量支付劳务费用,以现金发放,无固定劳动关系特征。

刘丹提交的工资条、微信聊天记录等系单方制作,无法确认对方身份,银行转账与公司无关。

不存在加班事实,劳务关系不适用加班工资规定。公司对刘丹提交的证据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真实性认可外,其余均以无公司确认、身份不明等为由不予认可,且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

仲裁结果:核心诉求获支持,穿透表象维护劳动者权益

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决:

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采信刘丹入职及离职时间主张。

因公司未举证工资标准,认定月工资 8000 元,支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84781.61 元。

支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000元及2024 年9月工资8000元。

因加班证据不足,驳回加班费请求。

恒略说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核心

实践中,部分企业通过"合作协议""劳务外包"等名目规避用工责任。劳动者可重点把握三大维权要点:

实质审查三要件:

管理从属性: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如考勤、工作安排);

经济从属性:工资的定期发放,而非按项目结算;

组织从属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证据收集清单:

工资支付记录(优先选择银行流水)

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凭证

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

同事证言或客户见证

维权时效:未签合同双倍工资主张需在入职1年内提出

本案中,田娇艳律师通过精准把握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要件,合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在部分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成功为劳动者争取到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及拖欠工资等核心权益。恒略律师温馨提示:在劳动争议中,及时保存证据、明确法律依据、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是维权成功的关键。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劳动法律的宗旨在于平衡双方权益,只有知法、守法,才能从源头减少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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