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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陈萍律师成功辩护一起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日,我所陈萍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恒略律师的相关法律意见得到了检察院的肯定和支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刑辩律师的辩护技巧和智慧,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案件简述: W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23年5月20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分别被公安局和检察院取…

近日,我所陈萍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恒略律师的相关法律意见得到了检察院的肯定和支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刑辩律师的辩护技巧和智慧,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案件简述:

W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23年5月20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分别被公安局和检察院取保候审。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Y某、Z某、W某、H某等四人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于2023年9月21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经检察院审理查明: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Y某在未办理许可证明和备案情况下,先后三次从Z某处非法购买丙酮,共约1吨;Z某(未办理许可和备案)贩卖给Y某的丙酮是从W某处购得,约购买900公斤;2021年6月10日,W某(未办理许可和备案)向H某购买丙酮约 200公斤,其它的丙酮是一些人零散着送到W某门市的,积攒下来的。

经查,2023年以来Y某三次向Z某购买丙酮共计1200瓶和三桶495公斤,其中2023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495 公斤,Y某上交公安机关593瓶,卖给**汽车配件加工处的S某存607 瓶用于汽车配件生产。

接受委托:

恒略律所陈萍律师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接到W某的委托,经多次阅卷会见,恒略律师深入了解本案事实,认为W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此初步确定了无罪辩护的基本思路,并对本案其他在案人员的供述及相关证据均提出质疑;恒略律师积极与检方沟通并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

一、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应当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1)Y某从Z某处购买丙酮的时间、数量、金额并未实际查明,证据不足。Y某和Z某供述两人每次交易都会在微信上发信息,包括数量和价格等,但是辩护人原卷材料中却未提取Y某和Z某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而Y某对购买丙酮的数量与Z某供述不一致,相差20公斤。所以,Y某与Z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是查明本案丙酮买卖时间、数量、货款的关键性证据,仅有双方的口供证据不足以查明案件事实,证据不足。

(2)对于W某是否卖给Z某900公斤的丙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Z某与W某的供述也存在多处不一致的地方,无法相互印证。

(3)对于W某是否向H某购买丙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除了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对于各方丙酮购买时间、购买数量、购买金额,均无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查实。故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应当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二、退一步说,即便公安机关查明属实,也恳请贵院对W某不予起诉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六条第三款: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诉。

Z某从W某处购买的丙酮卖给了Y某,而Y某又将分别卖给了A公司、S某、W1某、B公司,他们用来擦拭、清洗橡胶条上的硅油,这些购买丙酮人员也分别受到了相应的行政罚款处罚。所以本案却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恳请贵院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诉。

本案结果:

本案历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法律意见,认为W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决定对W某不起诉。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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