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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于大伟律师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为患者家属确认医疗过错,成功维权!

案件简述:突如其来的死亡,从复查到离世的48小时 2024年5月16日,高龄老人赵大山因食管癌复查在A市肿瘤医院接受胃镜活检后返家,当日突发呕血送B县人民医院抢救。因病情危重且未见好转,家属强烈要求下转至C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5月18日下午,赵大山终因抢救无效去世。死亡诊断为失血性休克、消化道出血等,直接死因是休克导致…

案件简述:突如其来的死亡,从复查到离世的48小时

2024年5月16日,高龄老人赵大山因食管癌复查在A市肿瘤医院接受胃镜活检后返家,当日突发呕血送B县人民医院抢救。因病情危重且未见好转,家属强烈要求下转至C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5月18日下午,赵大山终因抢救无效去世。死亡诊断为失血性休克、消化道出血等,直接死因是休克导致的呼吸循环衰竭。(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悲痛之余,赵大山的妻子刘淑芬及三名子女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以三家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为由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办案难点&焦点:死因争议与专业壁垒

责任主体复杂:需厘清三家医院在连续诊疗过程中的各自责任边界

死因认定困境:患者未行尸检,死亡原因存在医学争议

专业壁垒高:医疗过错认定高度依赖司法鉴定,需精准解读专业报告

法律概念辨析:核心争议“丧失生存机会”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损害后果?

恒略律师三步走策略:

证据固锁链:完整调取三家医院病历、急救记录、缴费凭证,构建时间轴

精准提鉴定:申请对“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明确委托事项

聚焦核心责任:根据鉴定结论锁定B县人民医院为追责主体

关键证据:司法鉴定意见的攻防

为明确责任,法院委托上海 XX 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成为本案的核心证据:

A 市肿瘤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与赵大山 "丧失生存机会" 无因果关系,无责任。

B 县人民医院:存在多项过错(评估不全面、复苏治疗不完善、监测不及时、未做胃镜检查等),与赵大山 "丧失生存机会" 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 "同等"(50%)。

C 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无责任。

结论:B县医院过错与患者“丧失生存机会”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原因力50%)

被告答辩观点:

B 县人民医院: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其对上海 XX 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提出多项异议,核心观点包括:

鉴定机构无 "法医病理鉴定" 资质,本案涉及死亡后果,超出其 "法医临床鉴定" 的业务范围;

鉴定意见认定 "丧失生存机会" 属于违规,不符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中 "丧失生存机会为过程性损害,非最终死亡后果" 的规定;

未提供参与鉴定的专家信息及资质,鉴定程序不合法;

患者未进行尸检,死亡原因无法明确,无法认定医院行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同时,B 县人民医院强调,其已尽到与基层医院条件相匹配的诊疗义务,患者死亡系自身基础疾病严重(食管癌、高血压、糖尿病等)所致。

面对B县人民医院的异议,鉴定机构逐一回复:

本次鉴定聚焦 "丧失生存机会"(过程性损害),而非死亡后果,无需法医病理资质;

"丧失生存机会" 的认定符合指南规定,指医院过错缩短了患者的合理生存期;

鉴定人具备资质,专家信息已存档(无需对外公开),程序合法。此后,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进一步明确了鉴定依据,法院最终采信了该鉴定意见。

法院判决:

鉴定意见的效力:法院认为,上海 XX 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具有 "法医临床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资质,其认定的 "丧失生存机会" 属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明确列举的 7 种损害后果之一(过程性损害),鉴定过程已保障双方参与权(如听证会陈述、异议回复),程序合法。B 县人民医院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 "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的情形(如无资质、程序违法等),故对其异议不予采纳。

B 县人民医院的过错认定:根据鉴定意见,B 县人民医院的过错具体表现为:

对重症患者(上消化道出血、休克)的临床评估不全面;

未及时完善急诊复苏治疗;

动态监测病情不足(如未及时复查血常规,延误输血);

未做胃镜检查明确出血点,导致止血不及时。这些过错直接导致赵大山丧失了宝贵的生存机会,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责任比例与赔偿范围:本案中,被鉴定人赵大山罹患食道癌史2年,伴高血压病,冠心病心功能不全,2型糖尿病。因上消化道出血,低容量性休克,失血性贫血急诊到B县人民医院就医,其自身疾患危重状态的发生、发展,合并原有基础疾患,加剧病情迅速演变,致预后不良,与被鉴定人赵大山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相关性,参照鉴定意见,B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来说,是缩短了其合理生存期,且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责任比例50%,但综合考虑患者病情及其发展等情况,本院酌定B县人民医院在前述50%比例的基础上对赵大山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

B县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直接导致患者生存期缩短;

A、C两家医院诊疗合规,无责;

判决B县医院按责赔偿四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恒略说法:

于大伟律师凭借扎实证据链和精准质证,成功帮助四位原告确认医院责任。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张,家属历经法律程序最终获得公正赔偿,为逝去的生命赢得法律尊严。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医疗过错认定、司法鉴定效力、损害后果界定等核心法律问题,为大家提供了重要参考:

及时封存证据:病历、检查报告是维权基石,应在第一时间封存;

精准司法鉴定:医疗过错认定高度专业化,需明确委托事项等;

死因争议处理:患方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在48小时内申请尸检明确死因;

医疗损害诉讼本质是专业对抗,患者需通过法律程序将医学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选择专业律师、重视鉴定程序、对涉案法律概念的理解,是维护生命权益的重要保障。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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