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原告王小华与被告北京A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在熊斌蓉律师的精准代理下,历经数月诉讼,最终以原告全面胜诉落下帷幕。(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原告王小华自2013年起在A公司经营的养生门店接受足疗、艾灸等服务,十余年累计充值超百万元。2023年5月,在员工周洁的推荐哄骗下,王小华不惜借款充值多个高价项目(如“肖总项目”“奇经八脉”等),总额达119万元。而A公司每次都是要求现金交款且不开具任何收据,仅提供记录服务次数的卡片,并叮嘱其“勿告知子女”。
后王小华的儿子发现异常,要求A公司提供票据遭拒。前期周洁虽签署《还款承诺书》并退还部分款项,但剩余68万余元始终未付。王小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款,并由周洁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主要争议:
1.服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原告与A公司无书面合同,但长期接受服务并支付费用,是否构成事实合同?
2.债务承担主体如何认定?
A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10月变更为杜XX,新股东是否需对原债务负责?
3.周洁个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其签署承诺书、私下承诺“用自家钱垫付”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4.退款金额如何计算?
原告主张按服务卡剩余次数折算金额,周洁辩称部分项目为赠送或积分兑换。服务卡记载的剩余次数能否直接折算为退款金额?
庭审交锋:互相推诿的 “责任游戏”
被告A公司辩称:
A公司新法定代表人杜XX表示,公司于2023年10月接手店面,对王小华此前的充值情况并不知情。A公司认为,王小华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且款项并未进入接手后的账户,因此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周洁辩称:
周洁作为A公司的原出纳,主张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个人责任。她表示,已代表公司向王小华转账和支付现金共计10万元,且承诺书是在之前的店长吕强的要求下签署的(后吕强去世)。周洁认为,即便需要承担责任,也仅在12万元内承担。
在熊斌蓉律师的精心准备下,代理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包括充值记录、服务协议、沟通记录等在内的完整证据链,清晰证明了以下事实。
收据与服务卡:A公司出具的16万元收据、周洁交付的多张服务卡,证明充值项目及未消费次数。
银行流水:显示原告多次取现,佐证现金支付事实。
承诺书与聊天记录:周洁签署的还款承诺书,微信中明确表示“拿自家钱补上”,证明其个人债务加入。
报警笔录:周洁在警方询问中承认经手收取49万元,并认可部分项目金额。
法院审理:穿透表象的 “事实认定”
(一)关键证据采信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提供的服务卡、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向 A 公司支付款项的事实,且周洁多次在沟通中明确表示 “公司不退款则个人承担”;
A 公司工商登记显示,杜 XX 于 2023 年 10 月受让股权成为唯一股东,但公司主体未变更,股权转让不影响债务承继;
周洁虽主张 “职务行为”,但《还款承诺书》及转账记录均以个人名义作出,构成对债务的自愿加入。
(二)争议焦点裁判
合同解除与退款金额:法院认定原告与 A 公司存在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因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A 公司应退还剩余款项。经核算,原告主张的 689,500 元中,升阳针灸项目计算有误,最终确认退款金额为 688,700 元,扣除周洁已退还的 80,001 元,A 公司实际需退还 608,699 元。
周洁的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周洁的承诺及沟通记录已超出职务行为范畴,构成债务加入,需对 A 公司的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A 公司的 “接手抗辩”:法院明确,公司股权变更不影响其对外债务的承担,A 公司以 “款项未入新账户” 为由拒绝退款,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
解除王小华与 A 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
A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王小华 608,699 元;
周洁对上述退款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王小华其他诉讼请求。
恒略说法:
本案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在服务合同纠纷中,消费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保留证据:在充值或购买服务时,务必要求商家出具收款凭证,并妥善保管。如本案所示,王小华因未能获得充分的收款凭证,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一定困难。
明确合同条款:在与商家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价格、退款条件等关键条款,以避免后续纠纷。
及时维权:一旦发现商家存在违约行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本案中,王小华在多次要求退款未果后,及时提起诉讼,最终成功追回了预付款项。
恒略律师温馨提示:预付式消费看似 “优惠诱人”,实则暗藏法律风险,唯有增强证据意识、善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纠纷发生时占据主动。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