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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驳回对方全部诉求!恒略律师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案件简述: 张淑芬与王鸿图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王伟、王玉红。王伟育有一女王思思。王鸿图于2018年7月19日死亡、王伟于 2023 年1月7日死亡、张淑芬于 2023年6月24日死亡。张淑芬与王鸿图的父母均早于其死亡。(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现王玉红主张,2011年经父母商议,让王玉红用父…

案件简述:

张淑芬与王鸿图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王伟、王玉红。王伟育有一女王思思。王鸿图于2018年7月19日死亡、王伟于 2023 年1月7日死亡、张淑芬于 2023年6月24日死亡。张淑芬与王鸿图的父母均早于其死亡。(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现王玉红主张,2011年经父母商议,让王玉红用父亲王鸿图的名义购买北京市丰台区某601号房屋。此后,父亲用自己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玉红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上述房屋一直由王玉红居住使用。后因父母和弟弟的相机去世,因弟弟王伟自上世纪90年代离婚后一直未再婚,仅剩下弟弟的女儿王思思一人,综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王思思协助王玉红办理将601号房屋过户至王玉红名下的手续,本案诉讼费由王思思承担。

王思思并不认可姑姑的主张,2019年起,王思思负责奶奶张淑芬的日常起居和花销,案涉房屋系其奶奶的遗产,其在生前已经通过遗嘱的方式对601号房屋进行了处分。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王思思选择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作为自己的法律后盾,委托薛素华、柴雨晴律师代理其出庭应诉。

接受委托:

因为深知每一个案子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意义重大,恒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全力投入到案件的准备工作中。经过对案情及在案证据材料的梳理分析,恒略律师认为王玉红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王玉红用自己的资金支付了购房款,且房屋一直是两位老人居住并装修使用,案涉房屋系王鸿图和文树琴所有,不存在借名买房。恒略律师制定周密的法律意见,旨在维护王思思的合法权益,亦揭露王玉红借名买房主张的虚假性。故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玉红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应证据材料:

1.公证书。显示2020年12月8日王鸿图死亡后,文树琴、王玉红、王伟在公证处就王鸿图遗产继承问题进行公证。王鸿图的遗产包括北京西城区某505号房产;案涉601号房产。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王鸿图遗产,王玉红、王伟均已表示放弃对王鸿图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上述遗产由文树琴继承。

2.文树琴遗嘱。载明:其名下位于丰台某二区房产,由其女儿王玉红和孙女王思思继承一般份额……其名下存款和理财及现金,均由王思思所有。

3.证明。内容:案涉601号房屋,此房由我女儿王玉红出资购买,此房在我和老伴张淑芬去世后,归我女儿所有。王鸿图2011年7月,张淑芬2011年7月。

5.不动产赠与合同。载明:赠与人(甲方):张淑芬,受赠人(乙方):王玉红。甲方拥有案涉601号房屋,自愿全部赠与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不动产。

法院审理:

庭审中, 法院询问王玉红为何在其父生前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玉红称因出于对亲人的信任故未提及;法院询问王玉红对于公证事宜与其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完全相悖,为何还要去做公证?王玉红解释是出于王思思的建议,以便节省地税等费用,且未申请撤销。关于案涉房屋的赠与合同签订后为何没有过户?王玉红起初表示是为了节省税费,后又改称是王思思建议先将房屋过户到张淑芬名下,再赠与她。

另据本院2024年6月1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张淑芬2023年5月6日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其中明确房产由王玉红和刘思前各继承一半,视为对先前赠与行为的撤回。因此,601号房屋被认定为张淑芬的遗产。该案判决刘思前、王玉红各继承房屋50%份额,并平分张淑芬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王玉红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结束。此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出具案件移送函,指出本案实为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将本案移送至本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本案中,王玉红主张其和父亲王鸿图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王玉红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王玉红并未举证证明其和父母达成了借名买房的书面合意或口头合意,而涉案601号房屋系王鸿图单位分房,只有王鸿图有购买该房屋资格,王玉红并不具有购买资格,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并非王玉红,合同亦非王玉红签订。王玉红虽主张其父母说了谁出钱房子就是谁的,故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属于其,但是根据王鸿图和张淑芬2011年7月出具的证明可知,两位老人只是表示,此房由我女儿王玉红出资购买,此房将来我和老伴张淑芬去世后,归我女儿王玉红所有,由此可知两位老人只是表达了该房屋在其去世后的归属,并未表示生前该房屋的权利人是王玉红而非两位老人自己。

另外,退一步讲,即使对房屋出资,亦并非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取得需要符合法律规定要件。而涉案房屋最初登记在王鸿图名下,并未登记在王玉红名下,王玉红亦未在老人去世前主张过借名买房事实。

相反,王玉红在公证处做公证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可知,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王玉红虽主张公证是王思思欺诈其这么做的,但是根据王玉红和王思思的微信聊天记录,仅显示二人对房屋如何公证、过户等事项进行谈论,该聊天记录中并未显示王玉红是房屋的原权利人,亦未显示王思思对王玉红实施欺诈,而王玉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王玉红主张公证并非其真实意思实际上属于对放弃继承的翻悔,本院不予承认。综上,王玉红并未充分有效举证证明其和王鸿图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故其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恒略说法: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玉红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 237.27元,由王玉红负担(已交纳)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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