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前不宜先改动协议中的安置人口,而应先把“不一致”定位到具体页面和具体事项。若项目属于集体土地征收,处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阶段,建议按“公告与方案—户籍原始页—安置人口认定页—省级示范协议及附表—签章附件”逐项核对;若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则先对照补偿协议事项页,再回到项目补偿方案查安置人口认定。户籍材料通常只能证明户籍登记信息,安置人口是否计入,仍要看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设定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见农业农村部法规页面: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生态环境部转载页面: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7/t20210730_852178.shtml)因此,代写前核对的重点不是只看户口簿,而是把方案认定、补偿登记、户籍原始记载和协议文本放在同一组事实中比对。
一、先核对公告、方案与补偿登记页
建议核对以下页面或栏目:
| 材料组 | 建议核对的页面 | 能核对什么 |
|---|---|---|
| 补偿安置公告 | 公告正文页、公告期限页、补偿登记方式和期限页、异议反馈渠道页 | 确认当前处于公告后、登记和签约准备阶段,避免脱离项目程序写协议 |
| 补偿安置方案 | 安置人口认定条款页、认定基准日页、成员资格条件页、特殊情形条款页、公示和异议处理页 | 确认项目按什么条件认定安置人口,户籍不一致时先回到方案找依据 |
| 补偿登记材料 | 补偿登记表页、收件回执或登记记录页、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页 | 核对登记主体、登记时间、权属材料与协议当事人是否对应 |
石家庄项目具体适用的河北省示范文本、当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应以征收部门提供的文本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石家庄地方认定细则,不宜推断地方特别条件。
二、再核对户籍原始页与安置人口认定页
户籍材料建议重点看: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拟列入安置人口的人员页;人员页中的“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登记日期、与户主关系;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或迁入登记记录页;姓名、身份证号、婚姻状况、住址等变更更正页;如已有或可调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历史户籍成员查询页。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可在需要说明身份关系时一并核对。
同时核对安置人口登记表或花名册、村(组)公示页、户代表确认页、乡镇(街道)或征收部门审核认定页。建议制作一张“人—页—事项”对照表,按同一人比对姓名、身份证号、与户主关系、户籍地址、迁入迁出时间、登记日期、方案基准日、认定结论。差异可能来自迁移未更新、分户、成员资格未认定、登记时点不同或录入错误,需向征收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核实认定依据及公示记录,不宜仅凭户口簿在协议中直接增删安置人口。
三、协议文本与差异处理边界
协议文本建议核对:省级示范文本封面、目录和填写说明页;协议首部当事人信息页;安置人口及补偿计算附表页;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房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条款页;附件清单页和签章页。若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可对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协议事项;安置人口认定仍应看项目补偿方案。
代写时,建议只把已经确认的认定结果写入协议;对尚未核清的差异,以书面待确认事项记录,不自行推定。涉及协议文本核对或代写,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计费方式,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和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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