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承包合同上的地块名称与征收公告附表对不上,建议先核对公告这一侧:即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其所附的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先确认这块承包地是否落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公告记载的位置、四至、地类、面积是多少;再拿承包合同与这些记载逐项对应。地块名称不同本身,既不能直接说明两块地是同一块,也不能直接说明不是同一块,需要靠位置、面积、地类、权属这些可以比对的项目来判断。
一、先核对公告一侧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出处:农业农村部公开法规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进一步规定:“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第二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出处:生态环境部转载国务院文件,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7/t20210730_852178.shtml)
概括来说,本次征收的对象、范围和现状记载,以政府公告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形式对外呈现;承包合同则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约定承包关系的凭据,合同上的地块名是双方对地块的称呼。两者称呼不一致时,用公告一侧的记载先确定“征的是哪一块”,再回看合同能否对应,比反过来更便于把问题说清楚。
二、两份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 核对项目 | 承包合同 | 征收公告及附表、现状调查结果 |
|---|---|---|
| 地块位置、四至 | 合同可能附简图或文字描述 | 现状调查要求查明位置 |
| 面积 | 合同约定的承包面积 | 公告及调查记载的面积 |
| 地类、用途 | 合同约定的用途 | 调查记载的地类 |
| 权属与主体 | 发包方、承包方 |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登记材料 |
| 名称 | 合同自定的地块称呼 | 公告附表使用的名称 |
建议按上表逐项列出两份材料的内容,先看位置和面积能否重合,再看地类、权属是否一致,最后才看名称差异。名称不一致但位置、面积、地类吻合的,通常属于表述差异,可以继续核对登记材料;位置或面积明显对不上的,则需要进一步核实征收范围与现状调查记载是否准确。
三、咨询前的准备与处理前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据此,可以留意公告载明的登记期限和异议反馈渠道,并对公告张贴时间、张贴范围拍照留存,作为后续说明事实的材料。
准备咨询时,建议整理:承包合同原件及附图、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登记材料、公告及附表(含张贴照片)、能反映地块位置的影像或测绘图。上述材料用于说明合同地块与公告地块是否同一,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如果比对后确认承包地在公告征收范围内,但公告附表所载位置、面积、地类与合同及登记材料确有出入,该差异涉及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的事实基础,需要结合原件进一步核实,再判断通过公告载明的异议反馈渠道提出,还是按补偿登记程序处理;具体结论以实际材料和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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