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编号不一致时,先核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就网上申请形成的受理记录——包括受理编号、确认时间和申请内容,再以纸质回执作为同一申请事项的辅助凭证。因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的申请,收到之日以“双方确认之日”确定,单凭申请人一方保存的截图或纸质回执上的编号,都不足以独立确定答复期限的起算点。
先核对受理记录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同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编号之争的实质,是确定机关系统中哪一条记录对应“双方确认”的时点和申请内容。网上申请截图与纸质回执编号不同,本身不当然说明申请未提交或期限未起算,需要先判断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件申请。
建议的核验顺序
- 固定网上申请记录:记录平台名称、受理编号、提交时间、机关确认或受理状态、申请内容页面;截图时保留网址、时间和账号信息,避免只保存裁剪后的编号局部。
- 核对纸质回执:查看编号、出具单位或窗口、日期、印章,以及回执上所载的申请事项,确认是否由受理机关或其工作机构出具。
- 比对同一性: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名称或特征描述、提交日期、申请方式四项逐一对应,判断两份材料是否属于同一件申请。
- 编号不同但事项同一时:建议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核实其系统内登记的受理编号和收到日期,请机关就两份编号的对应关系作出说明;如已进入答复期限争议,该说明可以作为期限起算的核对材料。
- 两份材料指向不同申请时:例如先后两次提交、申请内容不同,则分别按各自记录确定收到时间,不合并计算。
咨询前的材料准备
就金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律师时,可以准备:网上申请截图及原始载体、纸质回执原件、平台账号页面、与机关沟通的记录。是否将材料比对、起草核实函、评估后续救济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中约定,不宜按固定标准预设。金昌当地机关的具体受理平台和窗口以其公布信息为准,上述分析依据为全国性条例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