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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环保关停行政诉讼律师咨询:关停通知所列设施与现场照片不一致,应核对哪类证据取得路径?

关停通知所列设施与现场照片不一致时,需要先确定“通知所列设施”与“照片所反映设施”在时间、位置、名称型号和编号上能否对应,再分别核对两类材料的取得路径:一类是行政机关作出关停决定时形成的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设施设备清单及所附照片等案卷材料;另一类是企业自行拍摄的照片、录像及其原始载体。

关停通知所列设施与现场照片不一致时,需要先确定“通知所列设施”与“照片所反映设施”在时间、位置、名称型号和编号上能否对应,再分别核对两类材料的取得路径:一类是行政机关作出关停决定时形成的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设施设备清单及所附照片等案卷材料;另一类是企业自行拍摄的照片、录像及其原始载体。企业自行收集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据第四十二条申请保全。

一、先分清两类材料的证据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按此分类,关停通知、设施清单、检查记录属于书证;现场照片、录像通常属于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行政机关现场制作的检查、勘验记录属于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核对时建议围绕同一设施,比对名称、型号、数量、安装位置、编号、拍摄时间与拍摄人,把“通知所列”与“照片所拍”落到同一对象上,避免只比较文字描述与画面观感。

二、取得路径与核对顺序

第一,向作出关停通知的行政机关申请查阅、复制其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案卷材料,重点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设施设备清单、照片及拍摄记录。第三十二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第二,自行收集受限时,依据第四十一条申请法院调取。该条列明三类情形:“(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三,照片、录像存在被覆盖、删除或设备更换风险的,依据第四十二条申请证据保全。该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四,企业自行固定的照片、视频,建议保留原始拍摄设备、原始文件及拍摄时间信息,并记录拍摄位置、拍摄人和在场人员,便于与行政机关材料比对。

举证责任方面,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四十条同时明确,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但“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这一限制可用于审查行政机关在诉讼阶段补充的材料是否属于作出决定时已经收集的证据。

三、建议准备的材料清单

  • 关停通知原件、送达凭证及其所附设施清单;
  • 行政机关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可先申请查阅、复制);
  • 通知所附照片、录像及拍摄时间、地点、人员记录;
  • 企业设备台账、采购合同、平面布置图、设施编号记录;
  • 企业自行拍摄的照片、视频及原始存储介质;
  • 委托手续及调取证据、证据保全申请书。

铁岭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具体文书名称、案卷查阅流程以及管辖法院对调取证据申请的材料要求,本次资料未涵盖,建议在正式提交前向受理机关另行核实。上述内容为材料整理与核对路径的建议,具体案件的处理方向需结合关停通知的性质、送达情况和已掌握的证据进一步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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