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中申请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根据2023年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七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核对时,先审查实施主体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再看是否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并以申请人提出确认无效申请为前提。
核对的两个要点
主体资格。 根据2026年4月29日修订公布、2026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第一项即为“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核对时应围绕作出行为的主体本身展开,确认其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申请前提。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七条将确认无效与“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相连接。资料显示,该条规定的后果是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适用时需有申请人的确认无效申请。
与撤销情形的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列举了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事由,包括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的依据不合法,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核对时宜将“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这一无效情形与上述撤销事由分别对照,避免混用。
核对行动: 建议先调取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名称、职权依据和文书落款,对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确认主体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核实申请人是否已提出确认无效申请。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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