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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2026年吐鲁番行政复议律师费用咨询:报价单中“文书代写”次数与补正通知不一致时,收费项目如何核对

在吐鲁番办理行政复议、就律师费用进行咨询时,如果报价单写明的“文书代写”次数与复议机关补正通知的次数对不上,核对的基本方法是:先分清两份材料各自在统计什么事项;再以补正通知载明的补正事项为事实基础,以书面报价单或委托合同约定的计次方式为收费基础;最后按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三类分别对账。

在吐鲁番办理行政复议、就律师费用进行咨询时,如果报价单写明的“文书代写”次数与复议机关补正通知的次数对不上,核对的基本方法是:先分清两份材料各自在统计什么事项;再以补正通知载明的补正事项为事实基础,以书面报价单或委托合同约定的计次方式为收费基础;最后按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三类分别对账。核对不一致的部分属于收费争议,可以与律所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律所所在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调解。

一、先确认两份材料各自的统计范围

补正通知由行政复议机关出具,指向的是复议机关要求补正的事项。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可见,一次补正通知原则上会把需要补正的事项一次性列明;通知的份数、批次和所列事项,可以作为核对“补了几次、补了什么”的客观线索。

报价单中的“文书代写”统计的是律所交付的文书,可能是申请书、补正说明、证据目录的份数,也可能是修改稿次或提交次数。两者的统计对象不同,出现数字差异时,建议先确认三个细节:报价单按什么单位计次;修改稿、补充说明是否单独计次;代写是否包含提交、跟进和与复议机关沟通。资料未对“文书代写”规定统一的计次规则,具体计次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拟将补正文书代写纳入委托时,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按何种单位计费,并在报价单或合同中写明次数上限以及超出部分的计算方式。

二、按费用边界逐项核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原文见 gov.cn 政策库),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除这三类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其他费用。该意见同时要求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收费合同或委托合同的收费条款应经律所审核把关。

据此,建议按下表分组核对,同一行只比较同一事项:

核对项 需要看的内容 能核对什么
补正通知 落款日期、所列补正事项、提交期限 实际发生了几次补正、涉及哪些文书
报价单与合同 “文书代写”的计次单位、是否含修改稿、超出部分如何计费 收费口径与通知次数是否采用同一标准
交付记录 每份文书的交付时间、版本、送达方式 律所实际交付的文书数量与稿次
付款与票据 收费清单、发票、代付费用凭证 已收项目是否落在三类费用之内

资料列举的代委托人支付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这些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行政复议环节的邮寄、复印等支出是否属于代付项目,需在合同中明确并保留凭证后再核对。

三、出现差额后的处理顺序

差额可能来自计次方式不同,例如通知按批次计、报价单按文书份数计,也可能来自实际交付数量与约定不符。建议先书面列出两份材料的对应关系,请律所说明差额对应的具体文书和计费依据;双方协商不成的,根据上述意见第十三项,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2026年度做费用预算和咨询准备时,以上核对以书面报价单、委托合同和补正通知原件为准;吐鲁番当地是否有更细的收费指引,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向当地律师协会或主管部门核实。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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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行政复议律师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