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理前的补正环节,先核对行政机关补正告知所列的项目与依据是否落在本次申请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再核对申请材料中的经营项目表述与许可证载明范围是否指向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和同一期间;材料文字如何修改,放在这两步之后处理。
一、先核对补正要求的范围与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同条第五项进一步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则划出了补正要求的边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据此,收到补正通知后可以先核对三项事实:补正告知指向的是哪一项许可事项、哪位申请人、哪一份材料;所要求的补正内容是否落在该许可事项的法定材料范围内;告知是否一次性列明全部补正内容并注明提交期限。告知本身若超出申请事项范围或未一次列全,需要先与受理机关核实清楚,再动手改材料。
二、再核对经营项目与许可范围是否同一事项
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划定了被许可人可从事活动的边界。该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说明载明范围具有实际约束力,因此申请材料中的经营项目表述与载明范围之间应当能够相互对应。
核对时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同一事项的文字表述不一致,例如行业简称与规范表述的差别,这类属于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所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二是经营项目与载明范围指向不同事项,此时需要先确认该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是否需要另行提出申请,对应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处理规则。
三、材料核对清单
| 核对对象 | 能确认什么 | 建议关注的对应点 |
|---|---|---|
| 补正告知内容 | 要求补正的项目、依据与提交期限 | 所列项目是否属于本次申请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容是否一次列全 |
| 许可证及副本载明的范围 | 已获许可的活动边界与事项表述 | 与申请材料的经营项目是否指向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场所 |
| 申请材料中的经营项目表述 | 申请事项的具体内容 | 属于文字差异还是事项差异,分别对应当场更正或另行申请 |
| 申请主体与提交凭证 | 谁申请、何时提交 | 主体名称、提交日期与受理凭证、告知送达记录是否一致 |
整理时建议把同一事项的告知原件、申请材料、许可证复印件按时间顺序归组,标注每份材料的来源和取得时间,便于在与受理机关沟通时逐项对应。以上是材料整理方法,具体提交形式以受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四、咨询与费用边界
就补正告知的范围、经营项目与许可范围的对应关系准备咨询时,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补正材料梳理、告知内容核对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律所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委托时应签署书面委托手续,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不在上述资料范围内,需按实际发生另行核实。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行政许可受理与补正环节的材料梳理、程序节点核对提供咨询,具体承接方式与费用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八十条,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司发通〔2021〕87号,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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