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校园霸凌维权时,要证明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可行的路径是把法律为学校设定的各项义务逐条对应到可调取、可核对的记录上:先确认受害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判断由学校举证免责,还是由受害方举证学校失职;再围绕学校是否建立欺凌防控制度、是否及时制止、是否通知监护人参与认定处理、是否给予心理辅导、严重欺凌是否报告等具体环节,收集学校处理记录、监控视频、就医材料、聊天记录与家长陈述。涉及具体案件的材料取舍和举证安排,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行沟通。
一、先分清举证路径:两类学生、三条规则
同一个校园欺凌事实,落在不同条文上,举证负担完全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把举证责任放在学校一侧,学校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能免责。
同法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要求主张权利的一方证明学校未尽职责,受害方需要主动组织证据。学生究竟属于哪一类主体,取决于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具体年龄界限应以该编条文原文为准,本文不展开。
同法第一千二百零一条针对校外第三人实施侵害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欺凌发生在学生之间时,通常落入前两条;侵害人来自校外时,才涉及补充责任,举证重点转为学校管理职责是否有缺失。
因此,动手整理材料之前,建议先确认三件事:受害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侵害人是否为本校学生、损害后果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这三项决定了该用哪一条、该由谁举证。
二、把“管理职责”拆成可举证的义务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这一条把学校的义务拆成了若干可以分别核对的动作,每一个动作都对应一类材料:
| 学校应履行的环节 | 可核对的材料 | 材料能说明什么 |
|---|---|---|
| 建立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开展教育培训 | 学校规章制度、教师培训记录、班会或专题教育记录 | 制度是否存在、是否实际运行 |
| 对欺凌行为立即制止 | 事发时段监控、值班教师与班主任工作记录、同学证言 | 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点 |
| 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 | 家长通知记录、沟通记录、会议纪要、处理结论 | 学校是否启动认定程序 |
| 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 心理辅导记录、转介记录、就医建议 | 学校是否采取修复性措施 |
| 对严重欺凌不得隐瞒并报告 | 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的报告材料、回执 | 是否存在隐瞒或迟报 |
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进一步要求:“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据此可以核对学校是否设有该组织、是否做过专项调查,这两项往往以文件形式存在,便于书面申请调取。
该规定第二十一条列举了教职工应当及时制止的具体行为,包括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该条同时明确,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实施前述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第二十二条要求教职工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被孤立、排挤应当及时干预,发现情绪反常、身体损伤应当及时沟通了解,可能被欺凌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这些条文的价值在于:它们把“学校有没有尽责”从抽象评价变成了可以逐项对照的行为清单。举证时不必笼统指责学校“管理不到位”,可以按环节列出学校哪一项没有做、对应哪一份记录缺失。
三、建议的取证顺序与保全方法
以下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供参考,并非法定先后顺序。
第一步,固定损害后果与时间线。就医病历、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心理科或精神科就诊记录、费用票据,按时间排列;同时整理孩子本人对事发经过的陈述,注明日期。家长陈述属于当事人一方材料,宜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第二步,书面申请调取学校记录。可以就欺凌处理记录、德育处分材料、班主任工作记录、心理辅导记录、事发时段监控视频,向学校提交书面查阅或复制申请,保留申请文本与学校答复。监控通常存在覆盖周期,建议尽早提出并注明用途,避免因时间推移无法调取。学校拒绝提供或逾期不答复的书面痕迹,本身可以反映其处理态度。
第三步,收集学校“已经知情”的证据。学校义务的启动以知情为前提,班主任微信回复、家长会沟通记录、其他家长转述、孩子向老师报告的时间点,都能用于确定学校介入的时点。这一时点越早,学校未制止、未通知、未报告的缺口越清晰。
第四步,外部渠道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的受案回执、询问记录,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后的答复文书,都可以与学校内部记录形成对照。
第五步,同学证言与网络痕迹。聊天记录、社交平台截图建议保留原始载体,注明获取方式与时间,必要时进行公证或当庭演示。
四、学校常见抗辩与对应的反驳材料
学校较常提出的说法包括:已经批评教育、属于同学间玩笑、家长未及时告知、损害系学生自身原因。对应可准备的材料是:批评教育是否有书面记录、是否通知双方家长参与认定、是否按第二十一条标准评估行为性质、学校在知情后是否立即制止并持续跟进。对于“玩笑”一说,可以用行为次数、持续时间、力量对比、是否造成就医或心理干预等事实回应。
需要提醒的是,学校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赔偿范围、责任比例最终由法院根据证据认定,任何咨询阶段都无法预先确定结果。
五、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与律所通过书面委托合同约定,服务范围可以包括材料梳理、证据清单制作、发送律师函、协助行政投诉、诉讼代理等,具体是否纳入、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诉讼费由法院依照规定收取,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收取,均不由律所决定。本文不提供天津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遇到报价应以书面合同载明的项目和金额为准。
天津是本问题所处的咨询情境。您需要核对的事实包括: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学校知情的具体时间、学校已作出哪些处理、监控与书面记录是否仍可调取、损害后果的医疗与心理评估材料是否完整。带着这些材料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以更有针对性地讨论举证重点与后续安排;如遇人身安全紧急情况,请优先报警或联系当地公共法律服务渠道。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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