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肖像权侵权维权案例分析:商用图片未授权怎么处理

在天津遇到商用图片未经授权被使用的情形,处理路径要先分清两个主体:直接把图片用于商品页、门店海报、公众号推文等场景的网络用户,与为这些内容提供发布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条件并不相同。

在天津遇到商用图片未经授权被使用的情形,处理路径要先分清两个主体:直接把图片用于商品页、门店海报、公众号推文等场景的网络用户,与为这些内容提供发布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条件并不相同。对网络上的商用使用,权利人可以先固定页面证据,再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层面,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文回答的是“发现商用未授权之后按什么顺序处理、向谁主张、可以主张什么”,肖像权本身的构成要件与合理使用例外需结合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条文另行核对,不在本次可核对资料范围内展开。需要就通知文本和材料清单做咨询准备的,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一、责任主体分开看:使用者与平台的条件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直接使用图片的经营者属于该条中的网络用户一侧,其责任成立还要回到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平台一侧的责任则有两种独立路径:一种是接到合格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两条路径的举证对象不同,主张时可以分别对应,不必混在一起表述。

二、通知的要素与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通知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这一条的适用范围,通知的核心要素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围绕这两个要素,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属编辑建议,条文未规定固定格式):

  1. 主体与权属材料:肖像本人的身份信息、图片原始文件、拍摄记录或授权记录,用于说明通知人是谁、与图片是什么关系。
  2. 侵权页面定位:具体链接、完整截图、发现时间,以及页面上展示的商品名称、价格、促销语或门店信息,用于说明图片出现的具体位置。
  3. 商用场景说明:图片与商品、服务、营业推广之间的对应关系。这一项帮助平台判断使用性质,也帮助后续主张损失。
  4. 明确诉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具体对象,逐一对应链接,避免笼统概括。

发送渠道建议使用平台公示的侵权投诉入口,并保留提交回执与平台答复记录。这些记录能核对两件事:通知是否送达、平台是否在合理期间内处理,从而对应“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判断。

同时要注意该条最后一句: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通知内容宜与已有材料对应,截图、链接、身份信息保持一致,不宜把尚未核实的内容写成确定结论。

三、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独立主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不以前置通知为条件,主张时需要说明平台在何时、通过何种事实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可以核对的材料包括:此前已提交的投诉及其处理结果、侵权内容所处的位置与展示方式、同一账号重复发布的情况。举例而言,如果同一链接在投诉后仍然展示,相关记录可以用于说明平台的处理状态;至于是否达到该条要求的程度,需结合具体事实进一步核实。

四、赔偿范围: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分别对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条的关键限定是“严重精神损害”,主张时需要就损害后果作出说明,例如图片被用于何种商品或服务、传播范围、是否引起他人误解等,是否达到“严重”程度需由裁判者结合证据判断。

财产损失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商用图片的许可使用费、同类图片的授权价格、使用持续时间与展示位置,都可以作为“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的参考材料,具体计算方式需进一步核实。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图片最初由本人发布在公开平台且未作限制,或者权利人在发现后长期未提出异议,对方可能据此提出减轻责任的主张,这类事实同样需要提前核对。

五、材料核对清单

核对对象 可以说明的问题 备注
图片原始文件与拍摄、授权记录 通知人与图片的关系、形成时间 建议保留原始载体信息
侵权页面截图与链接 使用位置、商品或服务信息、发现时间 截图宜含页面整体与地址栏
投诉提交回执与平台答复 通知是否送达、平台处理状态 对应“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判断
同类图片授权价格、许可记录 财产损失的计算参考 来源与取得方式需可核对
传播范围材料 精神损害后果的说明 需与具体页面一一对应

清单的作用是让每一项事实都有对应材料,避免把不同页面的截图与不同时点的投诉混在一起。同一侵权内容在不同平台出现时,建议按平台分别归组,分别记录提交与答复时间。

六、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

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代发通知、证据整理、诉讼代理属于可以分别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的事项,本文不提供具体报价。诉讼费以及公证、鉴定、翻译等第三方费用的项目与金额,需按受理法院和相关机构的规定另行核对,本文不作估算。咨询时可以先把上述材料的清单、页面对应关系和已提交的投诉记录准备好,便于确定处理顺序和工作范围。

七、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以下几项在本次资料中没有对应条文,需另行核对后再作判断: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与合理使用情形(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条文);天津当地法院的管辖与立案材料要求;各网络平台公示的投诉规则与处理时限;以及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上述事项直接影响主张能否成立以及向哪家法院提交,宜在发出通知的同时同步核实。

本文所引条文为《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的版本,文本可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发现商用图片未授权使用后,可以先按“固定页面证据—整理主体与权属材料—提交合格通知—跟踪平台处理—评估赔偿项目”的顺序推进,并结合平台答复情况决定下一步。涉及通知文本起草、材料归组或赔偿项目梳理的,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肖像权侵权维权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