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名誉权侵权咨询,通常要同时核对两条线:一条是内容是否构成对特定主体名誉的侵害,另一条是选择哪种救济路径——要求媒体更正或删除、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还是提起民事诉讼。就“立案标准”而言,本次资料收录的是《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认定名誉权责任的实体规则,民事诉讼关于起诉与受理的具体条文未在资料范围内,受诉法院对材料的要求需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好下述材料后先行沟通。
一、“立案”需要核对的两层内容
名誉权纠纷进入法院前,实务中通常分两层准备。
第一层是实体层面:涉案言论或文字是否指向某一特定主体,是否含有失实内容或侮辱性表述,传播范围与损害后果如何。这些事实决定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也决定诉讼请求如何写。
第二层是程序层面:起诉状、主体身份材料、证据清单是否符合受诉法院的受理要求。本次资料没有收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管辖的条文,因此本文不列具体受理门槛、不写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规则。准备起诉材料时,可以向拟受诉法院立案窗口核对文书份数、身份证明、证据形式等要求,也可以在与律师沟通时说明已掌握的材料,由律师结合案情判断。
需要提醒的是,名誉权纠纷中“是否构成侵权”和“法院是否受理”是两个不同问题。前者按《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则判断,后者按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判断,不能用实体上“觉得委屈”替代程序上的材料准备。
二、责任认定要看哪些因素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名誉权属于该条适用范围,因此法院在判断责任时会综合职业身份、传播影响范围、行为人过错程度、行为目的方式与后果。这意味同一段文字,发布在私密小群与公开发布在流量平台,认定的侧重点会不同;表达意见与陈述事实,核对的重点也不同。
如果涉案内容属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提供了免责与例外的完整框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也就是说,主张侵权时要对应到这三项例外中的具体一项,而不是笼统地说“报道不实”。
与第二项例外配套的是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这六项因素可以用来组织事实:内容最初来自哪里、发布前有无核实动作、消息是否具有时效性、与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贬损可能性大小、发布者的核实能力与成本。
此外,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处理的是使用姓名等信息的合理性,与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评价框架分别适用,核对时不宜混为一谈。
三、三条救济路径与对应材料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条明确了两点:一是救济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二是这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需要注意,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以该条列举的请求权为限,损害赔偿等其他请求仍应按相应规则核对时效,不能由该条推导出“所有请求都不受时间限制”。
针对媒体失实报道,《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内容失实并侵害名誉权,因此证据固定要在提出要求之前完成。
针对持续传播,《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适用该条要同时具备“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以及相应证据,条文中“难以弥补的损害”需要结合传播范围、扩散速度等事实说明,不宜仅凭内容存在即主张。
将三条路径与材料对应,可以形成如下核对顺序:
| 拟采取的动作 | 规范依据 | 可以核对的材料 | 作用 |
|---|---|---|---|
| 要求平台或媒体更正、删除 |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 发布页面完整截图、网址、发布时间、账号信息、内容失实的对照材料 | 证明“内容失实”且已向发布方提出 |
| 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 第九百七十七条 | 持续传播的记录、阅读转发评论数据、已通知对方而未处理的记录 | 说明行为正在实施且损害可能扩大 |
| 提起民事诉讼 | 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 | 主体身份材料、涉案内容原件、传播范围证据、损害后果材料 | 支撑诉讼请求与责任认定因素 |
表格中的材料是建议整理方向,具体提交形式与先后顺序可以根据平台反馈、对方态度和传播情况调整,不构成法定必经步骤。
四、文学艺术作品与转载情形的区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把“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与“仅情节相似”区分开,核对时可以从人物指向、情节对应程度、读者能否识别等方面整理材料。
对于转载、转引类内容,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二项关注的是“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核实义务的判断回到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六项因素。转载者不能以“内容来自他人”直接排除责任,主张权利的一方也不宜仅以转载为由直接认定侵权,双方的事实主张都要落到来源可信度、是否调查、时限性等具体因素上。
五、费用边界与委托准备
名誉权维权可能涉及律师服务费,也可能涉及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以及鉴定、公证、电子数据固定等第三方支出。本次资料没有收录律师收费标准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因此无法给出具体金额或区间。较为稳妥的做法是:与律所就服务范围(例如仅出具意见、代为发送函件、代理诉讼)、工作阶段、计费方式签订书面约定,明确哪些工作包含在内、哪些支出另行结算;诉讼费等由法院或其他机构收取的费用,以相应机构的通知或票据为准。
准备咨询时,可以按“主体—内容—传播—后果—已采取动作”五栏整理:主体栏放双方身份与账号归属线索;内容栏放原文、发布与修改时间;传播栏放阅读、转发、评论数据及扩散平台;后果栏放工作、生活、社会评价受影响的具体事实;已采取动作栏放向平台投诉、要求删除、对方回复等记录。同一事项的截图与链接要能互相对应,不同平台的发布时间要分别标注,避免把不同日期、不同账号的内容混为一条时间线。
名誉权案件中,内容是否指向特定主体、是否失实、是否含侮辱性表述,往往决定后续路径的选择;传播范围和损害后果则影响请求内容与责任认定的侧重。对上述材料尚需核对、或对是否属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存疑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就材料整理与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七条、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九百九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第一千零二十七条、第一千零二十八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