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动物致害后,若饲养人与临时看管人不一致,在北京饲养动物侵权咨询和材料准备阶段,应围绕四条线核对管理记录:动物归属与登记名义、临时看管关系及起止时间、致害时动物由谁实际控制、是否存在第三人过错或遗弃逃逸情形。民法典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并列为责任主体,因此需要先用记录区分长期饲养关系与临时看管关系;临时看管人是否属于法条所称“管理人”,还要结合其实际照料、控制动物的事实进一步核实,不能仅凭口头称呼或登记名义下结论。
先核对归属与登记,再核对看管交接
第一组记录用于核对“谁长期饲养、谁名义登记、谁支付饲养费用”。可以收集购买或领养协议、付款凭证、免疫及登记证件(以实际持有为准)、宠物医院就诊人信息、日常喂养和遛放记录。这些材料能够帮助比对登记名义人与实际照料人是否一致,但不能单独决定责任归属。
第二组记录用于核对外部看管关系是否真实、期间多长。可以重点查看寄养或代管协议、交接单、微信聊天、寄养费或托管费转账、钥匙及门禁记录、寄养机构服务单据。交接记录能核对动物何时交付、交付时状态、约定看管到何时;费用支付记录能核对由谁承担看管成本。上述材料属于建议整理的线索,并非法定必须提交的清单。
| 核对维度 | 可重点收集的记录 | 能核对什么 |
|---|---|---|
| 归属与登记 | 购买或领养协议、付款凭证、免疫及登记证件、就诊及付费记录 | 登记名义人、费用支付人、长期照料人是否一致 |
| 临时看管关系 | 寄养或代管协议、交接单、聊天记录、托管费转账、门禁记录 | 看管关系是否真实、起止时间、交接时动物状态 |
| 实际控制管理 | 喂养排班、遛放记录、监控、物业或邻居说明、宠物医院记录 | 致害前后谁实际照料、控制动物 |
| 致害时点 | 报警及接处警记录、现场照片视频、病历、目击者陈述 | 致害时间地点、动物处于谁控制之下、是否逃逸 |
| 第三人介入 | 监控、证人陈述、聊天记录、现场痕迹 | 是否存在第三人挑逗、投喂、惊吓、擅自解绳等情形 |
最后核对致害时点与介入因素
致害时点的记录用于判断动物当时处于谁的控制之下。报警及接处警记录、现场监控、就诊病历、目击者陈述可以核对致害时间、地点和动物状态;如果涉及动物逃逸,还可以核对寻宠启事、收容记录、发现和带回时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类记录能帮助核对致害是否发生在遗弃、逃逸期间,以及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范围。
第三人介入的记录用于核对是否存在挑逗、投喂、惊吓、擅自解开牵引等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监控、证人陈述和聊天记录可以核对第三人行为与致害之间的时间联系,但是否构成“第三人的过错”仍需结合全部事实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整理记录时还应保留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材料线索,例如现场行为、警示标识、牵引和圈养情况。上述记录用于厘清责任主体和期间,不直接替代对过错、因果关系及赔偿范围的判断。
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可以携带上述记录并按时间顺序说明取得动物、交付看管、致害和归还等节点;是否将责任主体分析、材料梳理纳入委托范围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五十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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