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单里出现“评估复核”四个字,并不等于委托范围已经写清。更稳妥的做法是把这四个字拆成可核对的工作项:复核哪些赔偿项目、依据哪些材料、交付什么成果、包含几次、后续补充或再次鉴定评估如何处理,以及这些工作是否已经计入律师服务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因此上述内容最终以双方书面委托约定为准,签字前逐项比对报价单与委托合同即可。
一、“评估复核”可以落到哪些具体工作上
人身损害案件的复核,通常围绕赔偿项目逐项展开,而这些项目的计算条件在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表述。以误工费为例:“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还要区分有无固定收入,分别按实际减少的收入、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赔偿金同样有明确口径:“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条还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上述内容出自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
据此,“评估复核”在委托范围中可以写成对下列事项的逐项核对与书面意见:
- 医疗费票据、病历与诊疗记录的对应关系;
- 误工时间证明、收入减少证明或收入状况的举证路径;
- 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与护理级别;
- 交通费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是否相符;
- 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住宿费与伙食费、营养费的依据;
- 伤残等级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年限及年龄折减;
- 残疾辅助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更换周期与赔偿期限;
-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口径与年限。
这是一份建议性的整理清单,用于把笼统的“复核”变成可交付的工作,具体哪些纳入、如何计费,需与律所协商确定。
二、委托范围建议写清的要素
| 要素 | 建议在委托范围中如何表述 | 核对作用 |
|---|---|---|
| 复核对象 | 列明具体赔偿项目或具体某份鉴定、评估材料 | 避免“评估复核”被理解为全部项目 |
| 材料来源 | 由委托人提供哪些原件、由律师调取哪些 | 明确谁负责收集,减少往返 |
| 成果形式 | 书面复核意见、测算表或口头分析 | 决定交付是否可检验 |
| 次数与后续 | 是否含补充意见、再次鉴定评估后的复核 | 防止二次收费争议 |
| 程序阶段 | 一审、二审或诉前协商分别对应哪些工作 | 不同阶段工作量不同 |
三、费用边界要先分清两类支出
司发通〔2021〕87号文(2021年12月28日成文)提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该文同时要求律所在制定标准时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这意味着复核工作的计费基础是实际投入的时间与事务难度,而不是一项固定的全国统一项目。
鉴定费、评估费等由第三方机构收取的支出,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报价单如未单列,建议书面确认由谁垫付、如何结算、是否在律师费之外另行收取;对“评估复核”是否包含再次鉴定评估后的二次复核,也建议一并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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