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书签字人与病历记载的家属关系不符时,核对的对象包括签字人的身份信息、其与患者的亲属关系、签字时的授权来源,以及医疗机构当时的说明对象和说明记录。建议先把这几项事实分别固定,再用病历原件与身份关系材料逐项对应。这一阶段属于咨询与材料梳理,主要涉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说明同意义务和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的病历查阅复制。
一、先核对签字人身份与“近亲属”记载是否对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条,可以按以下顺序核对:先看患者本人当时是否能够或者适宜接受说明;再看同意书签字栏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与患者关系;然后把签字人与病历中的授权委托书、家属谈话记录、术前讨论或麻醉记录中的家属信息逐一比对。签字人是否属于近亲属、是否取得患者授权,需要结合户口簿、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等身份材料核对。本次资料没有展开近亲属范围的具体条文,这部分可另行核对。
二、用病历查阅复制固定原始记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核对“关系不符”,需要以病历原件或者加盖证明印记的复制件为依据,重点查看同意书签字页、授权委托书、说明义务履行记录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建议在查阅复制时按照同一份病历的页码顺序整理,标注签字页与对应病程记录的位置,便于比较同一事项在不同文书中的记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取得材料后也应注意使用范围。
三、关系不符的法律意义与咨询准备
签字人与病历家属关系不符,需要先查明是填写错误、签字人身份变化,还是说明同意对象与病历记载不一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该条解决的是特定情形下的过错推定;签字关系不符是否影响说明同意义务的履行,仍要回到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条件判断,不能仅凭关系不符直接得出同意书无效或者医院承担责任的结论。
咨询前可以整理:同意书及授权委托书复制件、病历中家属谈话和术前记录、签字人身份及亲属关系材料、患者本人当时状况的记录、与医院沟通的书面材料。律师咨询费、诉讼费以及可能发生的鉴定评估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具体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资料显示其业务方向涉及医疗纠纷、人身损害等;天津案件可按京津冀咨询情境,就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与律所核对,咨询电话4009003957。
条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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