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面写着“尽心尽责律师典范,热情敬业维护公平”的锦旗送到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郝新锋律师手中,送来锦旗的是来自河北曙光村的村民张大山。就在不久前,在郝新锋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张大山经历了一场关乎其家庭生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卫战,并最终赢得胜诉,成功撤销了县政府错误颁发给第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面锦旗,不仅是对郝律师专业能力的最高赞誉,更是对法律公平正义的生动诠释。( 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案件简述:
张大山作为曙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早在2018年就依法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其承包本村耕地15.1亩(证书代码:13XXXXXXXXXXXXX25J)。然而,到了2022年4月,张大山震惊地发现,他名下的这15.1亩土地中,竟然有12.76亩被A县人民政府再次确权登记,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代码:13XXXXXXXXXXXXX29J)给了同村的赵全和。
同一块土地,出现了两个合法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张大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他多次向镇、县政府反映寻求解决,但问题始终悬而未决。无奈之下,张大山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委托了在行政法和土地纠纷领域经验丰富的郝新锋律师。
法庭交锋:三方各执一词,焦点清晰
案件诉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围绕三大核心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A县政府向赵全和颁证的合法性:该颁证行为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案件性质之争: 本案是否属于需要政府先行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土地承包权的真正归属: 张大山与赵全和,究竟谁对案涉的12.76亩土地拥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
恒略律师主张:
原告已经耕种土地几十年,并依法定程序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第三人赵全和的户口早在2007年就已迁出曙光村,依法丧失了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应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被告A县政府于2022年向赵全和颁证,导致一地多包,违背了“合同登记在先”、“合同生效在先”、“合法占有在先”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社会对物权登记的依赖,也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未体现公平的价值。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颁发给赵全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为证明其主张,郝律师团队提交了张大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完税证明、证明地块重合及面积的测绘材料、证明赵全和户口迁出的证据、农业局档案查询记录(显示查不到赵全和相关信息)等关键证据。
被告A县政府答辩称:
“一地两证”是由于晨光镇曙光村村委会的工作失误造成的,将同一块地先后确权给了张大山和赵全和。
本案的实质是张大山与赵全和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应当先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原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县政府向赵全和颁证是基于1998年赵全和之父赵福顺取得的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情况(提交了1994年土地调整会议记录、调查笔录、农户经营土地登记簿等证据),并非毫无依据。
承认因年代久远、当事人分歧大等原因未能妥善解决一地双证问题,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公平判决。
第三人赵全和陈述称:
1994年曙光村土地调整结束时,张大山的户口尚未迁入本村(其1995年11月才迁回),因此张大山在1994年调整中未获得土地承包资格,未分得任何土地。
1998年第二次土地调整政策是“对已划分土地不做调整”,张大山不符合获得新分土地的条件,故仍未获得土地承包权,未被登记在册。
案涉土地系1994年由其父赵福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包括赵全和)合法承包,并登记在《农户经营土地登记簿》上。
户主赵福顺与家庭成员刘淑芬(妻子)先后死亡,家庭成员赵秀秀与赵全和户口迁出曙光村,但家庭成员赵全和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土地。
张大山过去耕种该土地,是基于原承包人王秀财(赵全和称是亲属关系)的暂时流转(经营权流转),并非土地承包权的转让。经营权流转不改变承包关系,且现已被收回。因此,张大山无权主张土地承包权。
本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A县政府为案涉12.76亩农村耕地先后确权登记给张大山、赵全和,造成张大山与赵全和两个不同户别之间产生土地权属争议。本案虽经晨光镇政府及A县政府介入处理,但张大山与赵全和之间一地两证矛盾问题并未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案件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案由之一,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本案被告一方面承认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另一方面又未提供第三人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确权登记由被告依法确权的相关证据材料。故本院认为被告为第三人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原告张大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撤销A县人民政府为赵全和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恒略说法: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然而 “一地两证” 的乱象,却折射出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一地两证"的本质是土地用途和权属不清,需政府重新勘界、明确性质后,确定土地权属,民事纠纷才有审理基础。当面临土地权属纠纷时,应先向政府申请确权,再走法律途径解决,避免盲目起诉耗时耗力,必要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只有坚守土地保护的底线,才能筑牢乡村振兴的坚实基础。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