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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支付我方150万余元工程款, 李永慧律师助委托人成功维权!

案件简述: 原告王某,作为北京 中心装修改造项目2标段中通风空调施工队的负责人,与被告A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建设集团)就项目结算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事情回溯到2015年,北京 中心将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A建设集团,A建设集团将工程中的通风空调、热力等部分交由王某施工,2017年王某完成上述工程。2022年1…

案件简述:

原告王某,作为北京**中心装修改造项目2标段中通风空调施工队的负责人,与被告A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建设集团)就项目结算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事情回溯到2015年,北京**中心将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A建设集团,A建设集团将工程中的通风空调、热力等部分交由王某施工,2017年王某完成上述工程。2022年1月,王某

与A建设集团的项目经理刘某签署了《北京**中心装修改造项目2标段-室内通风空调及室外热力等结算汇总表》。该结算单明确确认,项目结算总金额为3501294.64元,其中已支付2000000元,尚有1501294.64元未支付。

然而,A建设集团对此结算单的效力提出了质疑,称与王某未建立任何法律关系,本案工程的发包方是北京**科学中心,A建设集团为承包人,后将工程分包给C建设公司,王某明知合同相对方应该是C建设公司,不列C建设公司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且刘某并非其集团员工或委托代理人,无法代表其集团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故一直不予支付剩余的1501294.64元工程款。

无奈之下,王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委托了恒略律所李永慧律师帮助维权,将A建设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利息损失。

庭审争锋: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结算单上签名“刘某”的身份及其签字的效力展开了激烈的辩论。A建设集团声称刘某并非其员工,而是北京C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提供了相应的社保缴费记录作为证据。对此,我方坚持刘某是A建设集团指派的项目经理,并出示了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核对表,证明A建设集团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为刘某缴纳了社保。此外,我方还提交了A建设集团的文件,该文件明确认可了王某作为通风空调施工队负责人的身份,并要求其将结算上报商务部。

面对这些证据,A建设集团虽然承认文件的真实性,但坚称这并不能证明王某与其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另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前在另一案件中,刘某的身份已被确认为A建设集团的项目经理,且其签字行为被认定为有效。特别是在2021年唐某与A建设集团的工程款纠纷案中,法院已经认定刘某系A建设集团的项目经理,其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对A建设集团具有约束力。

此外,我方已收到200万元工程款,这些款项均是由挂靠在A建设集团的个人蔡某和李某支付的。虽然A建设集团否认了蔡某和李某是其员工,但此前在唐某的案件中,法院已经认定这两人为A建设集团的人员,且他们的付款行为被认定为职务行为。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为北京**中心装修改造项目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A建设集团存在事实施工合同关系。施工阶段,A建设集团为刘某缴纳社保,且刘某参与了涉案工程。A建设集团在另案中认可蔡某、李某为其员工,二人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属职务行为。工程已竣工验收,王某要求支付工程款合法。欠付金额依据刘某签字的结算单为1501294.64元,尽管A建设集团称刘某已离职,但未证明已告知王某或重新指定结算人员,故刘某结算行为对A建设集团有效。诉讼时效因结算单签订而中断,王某起诉未超时效,对于王某要求支付1501294.64元及自2022年2月1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因A建设集团至今未支付欠付款项,应当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判决如下:被告A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工程款1501294.64元及利息损失(以1501294.64 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恒略说法:

作为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避免类似纠纷、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的发生:

规范合同管理:确保所有施工合同均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避免口头协议,确保所有约定均有书面记录。

严格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筛选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同时,应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避免越权行为。

及时结算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与实际施工人进行结算,避免拖延导致纠纷。结算过程中,应确保结算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因结算不清而产生争议。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对于项目管理人员的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关方,并明确新的对接人员。

注意诉讼时效:在处理工程款纠纷时,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对于已完工但未结算的工程,应定期与实际施工人进行沟通,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避免诉讼时效过期。

合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得进行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资质和信誉应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通过以上措施,建设单位可以规范项目管理,减少纠纷发生,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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