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到申请之日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准;签收人是收发室、门卫还是具体承办科室的答复收件人,不改变这一起算点,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签收之日起算。需要分开核对的是“签收凭证”与“答复送达凭证”两条线;律师费用的分项也应围绕这两条线的实际工作内容与书面约定展开。本次资料未提供锡林郭勒盟地方律师收费标准或任何律所报价,具体金额无法给出,以下只说明规则条件、核对顺序与费用边界。
一、起算点:以行政机关签收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据此,签收人与答复收件人不一致时,期限起算仍看机关签收事实,而不是看答复最终寄给谁。可以核对的材料包括:邮寄单据与签收记录(签收单位、签收人、签收日期);机关内部收发、转办登记;答复文书的落款日期及其送达凭证上的收件人。若案件涉及征求第三方意见,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方应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信息,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征求意见机关应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同意公开。这些期间按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不计入答复期限,核对时应单独列表,不与被签收日到答复日的天数混算。
二、查询与补正的分项整理(建议)
建议按四组分别归档,便于把“查询”与“补正”的工作量区分开:
- 提交与签收组:申请文书原件、邮寄面单、签收查询结果,用于确定起算日。
- 答复与送达组:答复文书、寄送凭证、实际收件人记录,用于判断答复是否在期限内作出并送达。
- 延期与征求意见组: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的书面材料,用于核对不计入期限的天数。
- 补正往来组:机关要求补正的书面通知与申请人的回复材料,用于核对补正指向的具体内容。
关于补正需说明:本次可核对的条例条文未就补正通知的期限、次数作出规定,补正通知的形式与回复期限应以机关书面通知载明的内容为准,并另行核对相应规范,不宜自行推定其法律效果。上述分组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三、费用边界:三类费用分列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双方书面约定事项,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在委托合同中写明,签收凭证调取、期限测算、补正材料整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政府信息处理费: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锡林郭勒盟当地是否已有细化标准、如何计算,需另行核对,本次资料不足以给出具体数额。
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项与律师服务费、信息处理费分属不同项目,报价核对时应分开列示,避免混同。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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