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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潍坊国有土地征收律师咨询:临时安置费起算日早于交房验收日,咨询前应核对哪些交接与计算材料?

临时安置费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这一节点直接相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临时安置费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这一节点直接相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当临时安置费的起算日早于交房验收日时,咨询前宜先核对三组材料: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中关于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费的约定,两个日期各自对应的交接单据,以及费用计算口径与实付记录。

两个日期分别对应哪份文件

第二十五条要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六条规定,达不成协议时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包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因此,协议文本或补偿决定是判断“起算日”依据的第一份材料。

起算日一侧,通常对应搬迁交房、房屋腾空交付的时间,可核对搬迁交房验收单、房屋腾空或钥匙交接记录、水电燃气销户过户凭证,以及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届满日。交房验收日一侧,通常对应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可核对交付通知、验房单、入住手续和差价结算单。两组材料的用途不同:前者用于确认被征收人何时交出原房屋,后者用于确认安置房屋何时具备并完成交付。

建议的核对清单

材料 能核对的内容 关注点
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 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起止、临时安置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协议是否把起算日与某一具体交接行为绑定
搬迁交房、腾空、钥匙交接单据 起算日对应的实际事实 单据日期与协议约定日期是否一致
安置房交付通知、验房单、入住手续 交房验收日对应的实际事实 交付是否分期、是否存在延迟交付
临时安置费计算表与银行流水 计算月数、单价、已付金额 起算日、截止日与实付笔数能否对应
周转用房相关材料 是否以提供周转用房替代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二条将支付临时安置费与提供周转用房并列规定
通知、催告、沟通记录 双方对交付时间与费用结算的意思表示 有无对起算日的书面确认

日期先后本身不足以确定应付金额。起算日与实际交付日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取决于协议约定、补偿决定内容与交付事实,宜以书面文本和交接凭证为准逐项比对。

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向律师说明情况时,可以按“协议约定—实际交接—费用计算—实付记录”的顺序整理材料,并标注每份材料的形成时间和出具方。这一顺序仅用于帮助理清事实,不构成法定程序要求。需要律师处理的事项,例如梳理时间线、出具书面意见、代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以书面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条载明,该办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案件的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需结合案件类型另行核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另一类支出,与律师服务费分别计算。

本文所引条文出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公开文本见 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潍坊当地征收项目可能另有补偿方案与操作细则,涉及具体项目时需另行核对项目文件。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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