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的一页,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所列证据在案卷中的原始页。具体做法是以决定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列明的每一项证据为索引,逐项翻到案卷中对应的原件页,确认该项证据是否在卷、页码是否对得上、记载内容与清单描述是否一致;案卷目录的总份数核对放在这一步之后。这样处理的理由在于,决定书是处罚的效力载体,证据清单与案卷目录都是围绕它展开的辅助记录。
一、先核决定书与证据清单的对应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据此,决定书正文所引证据是判断处罚是否有事实基础的第一手对象。核对时建议逐项记录:证据名称、形成时间、制作主体、在案卷中的页码区间、是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第四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翻到原始页后,需要看该页能否与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对应,以及卷内是否有查证属实的记录。
二、再比对证据清单与案卷目录
在同一事项、同一形成期间的前提下,把证据清单与案卷目录逐项并列比对,重点看三处:同一证据的名称是否一致、份数计量口径是否一致(例如一组照片计为一项还是数项)、页码区间是否连续。数量不一致常见于目录漏登、清单列入但未归档、页码重编或附件单独装订等情形,这些差异需要回到具体页去定位,不宜仅凭总数差异作判断。
第四十七条要求行政机关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卷内缺少相应的过程记录,可以作为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提出。
| 核对对象 | 核对内容 | 用途 |
|---|---|---|
| 决定书正文 | 认定事实所引证据的名称、时间 | 确定哪些证据是处罚的基础 |
| 证据清单 | 每项证据的页码、份数、原件状态 | 与案卷逐项对应 |
| 案卷目录 | 同一证据是否登记、页码是否连续 | 定位差异所在的具体页 |
三、差异定位后的处理与费用边界
若经核对,决定书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在卷内缺失、无法与原始页对应,或者卷内没有查证属实的记录,可以结合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提出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重大权益经听证、案情疑难复杂等情形的,第五十八条还要求进行法制审核。上述条文提供的是提出异议的依据,具体后果仍需结合全案材料判断。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进入行政诉讼后的案件受理费等按该办法及具体标准另行计算,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及工作范围以书面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准,证据核对、卷宗比对、陈述申辩材料准备等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
上述条文原文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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