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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强拆维权律师:两份拆除文书指向不同建筑编号,接洽应先核对哪个实施对象?

接洽时应先核对与您主张权利的那处建筑直接对应的文书,再顺着这份文书确认作出机关和实际实施拆除的行政机关。两份文书指向不同建筑编号,可能分别处分两处建筑,也可能对同一处建筑作出不同编号的认定。

接洽时应先核对与您主张权利的那处建筑直接对应的文书,再顺着这份文书确认作出机关和实际实施拆除的行政机关。两份文书指向不同建筑编号,可能分别处分两处建筑,也可能对同一处建筑作出不同编号的认定。建议先把每份文书载明的建筑编号、坐落、权利人、作出机关、作出日期,与您手中的权属或使用依据逐项对照,确定哪一份文书处分的是您要主张的那处建筑;这份文书的作出主体与实施主体,才是接洽和后续主张需要对准的对象。

一、先建立“文书—建筑—权利人”的对应关系

建筑编号不同,首先影响的是“这份文书处分的到底是哪一处建筑”。建议按同一组项目并列比对两份文书:

核对项 能核对什么
建筑编号与坐落位置 两份文书是否指向同一处建筑,编号差异是笔误、分幢编号还是两处不同建筑
载明的权利人、使用人 文书对象与您的权属证明、建房审批、租赁或使用依据是否对应
作出机关、文号、作出日期 两份文书是否属于同一征收项目、同一程序阶段
认定结论 该建筑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还是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这一组比对之所以关键,是因为认定结论直接关系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两份文书编号不同,若分别对应不同的认定结论,维权方向和可主张的内容也会不同。

二、再核对实施主体与执行依据是否对应

确定文书后,接洽时要问清两件事:这份文书由谁作出,实际拆除由谁实施。

补偿决定的作出主体有明确规定。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搬迁的实施也有边界。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据此,接洽时核对实施对象,应落到行政机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现场行为不能替代行政机关的法定程序。

涉及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据此可以核对:拆除前是否有行政机关公告、是否经过限期自行拆除环节、实施者是否为行政机关。

如果实际拆除的建筑与文书所载编号对不上,需要重点核实执行对象与执行依据是否一致。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这一条可以作为“拆错对象”情形下主张恢复原状或赔偿的依据,但是否构成执行错误,仍要结合两份文书与现场实际拆除对象进一步核实。

三、接洽准备与费用边界

建议接洽时携带:两份拆除文书原件或复印件、不动产权证或建房审批、租赁或使用依据、送达凭证、拆除前后照片及沟通记录。这些材料的作用是帮助把“哪份文书对应哪处建筑、由谁实施”说清楚,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义务。

如拟委托律师处理,可先与律所协商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例如文书与主体比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代理),以及如何计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本文所引为全国性规范,苏州当地征收项目的具体文书格式与操作要求,需结合当地公开文件另行核对。

依据来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九项,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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