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设备清单核对与停产损失材料整理这两项工作,可以向律所提出分项列明工作范围、分项报价的要求;能否分项、每项如何计费以及是否单独计费,属于委托合同协商确定的内容。本次资料中没有衡水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也没有律所针对此类事项的报价,实际金额需与律所核对后确定。
一、先分清诉讼费与律师服务费
环保关停类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会接触两类费用:一是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二是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产生的律师服务费。两者依据不同、收取主体不同,核对报价时不宜混在一张清单里比较。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原文: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上述条文规范的是诉讼费用的交纳,并未规定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项目或金额。因此,设备清单核对、停产损失材料整理属于拟议的律师工作内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按项计费还是并入整体报价,并将结果写入委托合同。
另需注意,该办法第八条列明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其中第(四)项为“行政赔偿案件”。该项针对的是案件受理费;若案件中包含赔偿请求,是否属于该情形,需结合诉讼请求和法院审查另行核对。
二、两项材料的核对重点不同
| 工作事项 | 主要核对内容 | 成果形式可协商 |
|---|---|---|
| 设备清单核对 | 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购置时间、存放地点、现状,与关停决定、现场记录、购置凭证的对应关系 | 核对说明、差异清单、证据目录 |
| 停产损失材料整理 | 停产起止时间、产量或产能、成本与收入凭证、损失计算口径及计算过程 | 时间轴、材料目录、损失汇总表 |
建议在咨询时按同一维度分别说明:同一企业主体、同一停产期间、原件来源是否一致、数额与凭证能否对应。例如设备数量在清单、现场照片和购置发票之间出现差异时,可以先标注差异项再补充说明,便于律师判断该差异对主张的影响。这些属于材料整理方法,是否采用、如何采用可与承办律师沟通。
三、咨询和签约前建议落实的书面事项
建议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服务范围是否包含设备清单核对与停产损失材料整理;两项工作是分项计费还是合并计费;计费方式(按项、按阶段或按工作时间);付款节点与票据;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的承担与结算方式,此类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宜单独列明。合同签订前,可就上述内容要求律所出具书面说明,避免后续对工作边界产生分歧。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该号码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案件是否承接、由谁承办、服务范围及费用,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和专业方向,与律所核对后以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