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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行政赔偿律师:损害发生时间与行为时间衔接不清,赔偿请求先核哪份证据

在西安的行政赔偿咨询场景中,若赔偿请求人认为损害发生时间与行政行为时间衔接不清,通常先核对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发生时间的证据,再以行政行为作出、送达或实施的时间证据作对照。行政复议阶段,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行政诉讼阶段,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在西安的行政赔偿咨询场景中,若赔偿请求人认为损害发生时间与行政行为时间衔接不清,通常先核对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发生时间的证据,再以行政行为作出、送达或实施的时间证据作对照。行政复议阶段,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行政诉讼阶段,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损害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赔偿请求会被驳回。

先核损害证据,再对照行为时间

赔偿请求能否成立,首先取决于损害是否客观存在、范围如何、发生在什么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2023年9月1日修订,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行政诉讼中的规则与此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

时间衔接不清时,先固定损害端的时间,再与行为端对照,原因在于:只有先确认损害发生的时间、内容和范围,才能判断行政行为作出或实施时该损害是否已经存在、是否由该行为造成。若先只看行为时间,容易忽略损害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属于既有损失。核对顺序上,可以先整理赔偿请求人自己掌握的损害发生时间材料,再调取行政行为时间材料,最后把两组时间放在同一事项、同一标的物上比对。

时间衔接不清时,建议按四组材料整理

以下分组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要求先取得全部原件才能咨询:

核对对象 可以整理的材料示例 能核对什么
损害发生时间 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医疗记录、评估报告、财物损毁清单、维修票据、连续经营记录等 损害何时出现、当时范围多大、有无原始记录
行政行为时间 行政决定书、通知书、送达回证、实施记录、公告、查封扣押清单等 行为何时作出、何时送达、何时实施
二者衔接 同一标的物或同一事项在行为前后的连续记录、第三方记录、证人陈述 损害是在行为之后发生,还是行为之前已经存在
无法举证的原因 因行政机关原因未能取得材料的情况说明、申请调取记录等 是否属于因被申请人或被告原因导致无法举证

以财物损毁为例:可以先核对损毁发生时的照片、清单和评估材料,再与拆除、扣押等行为的时间记录对照;如果照片、清单缺失,可以说明缺失是否与行政机关未制作清单、未当场交付等有关。这样整理的作用,是帮助判断损害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和事实上的关联,而不是预先得出赔偿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因此,时间衔接材料的意义,最终落在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两项条件上。

核对后的条件式结论

如果损害证据能够证明损害客观存在、发生时间明确,且与行政行为时间形成先后对应,赔偿请求具备进一步审查的事实基础;如果损害没有事实根据,或者现有材料无法显示损害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赔偿请求可能被驳回。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赔偿请求人无法举证的,举证责任转由行政机关承担,但请求人仍宜说明无法举证的具体原因和已经掌握的材料线索。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个阶段对损害证据的要求方向一致,具体程序选择需结合行政行为所处阶段另行核对。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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