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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行政诉讼律师咨询:复议决定与起诉状所列程序阶段不衔接,先核对什么?

在崇左准备行政诉讼材料时,如果复议决定书与起诉状对程序阶段的表述对不上,先核对的对象应是复议决定书本身:它载明的决定类型、作出日期和送达(签收)日期,再对照起诉状中“不服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等阶段表述,以及被告一栏的列明是否与复议结果对应。程序阶段并非概括性描述,它直接关系起诉期限从哪一天起算、以谁为被告…

在崇左准备行政诉讼材料时,如果复议决定书与起诉状对程序阶段的表述对不上,先核对的对象应是复议决定书本身:它载明的决定类型、作出日期和送达(签收)日期,再对照起诉状中“不服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等阶段表述,以及被告一栏的列明是否与复议结果对应。程序阶段并非概括性描述,它直接关系起诉期限从哪一天起算、以谁为被告。

一、先核对复议决定书:决定类型与送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处: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据此,核对重点是决定书实际载明的内容:是维持、改变原行政行为,还是驳回、不予受理,或者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同时核对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和签收日期,包括直接签收记录、邮寄送达查询记录。起诉状所写“已收到复议决定”与决定书落款日期、签收日期能否对应,是判断阶段表述是否准确的基础。期限起算点不同,起诉状对阶段的描述也应相应调整。

二、再核对起诉状:阶段表述与被告列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出处同上)

建议把起诉状中的“程序阶段—被告—诉讼请求”三项放在一起比对:写“经复议维持”却只列原机关,写“复议改变”仍列原机关,或者实际是复议机关逾期未决而起诉状写成“不服复议决定”,都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形。核对时以复议决定书原件和送达凭证为准,起诉状的表述可据此修改。

三、材料整理与咨询准备

建议将复议决定书原件、送达凭证、原行政行为文书、起诉状副本按同一事项、同一时间顺序排列,逐份标注作出主体、文书类型和日期,便于看出阶段表述差异出在哪一环。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整理属于便于核对的建议方法,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如需委托律师,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起诉状修改、期限与被告核对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属于不同项目;诉讼费的具体交纳标准需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应条款及案件情况另行核对,本文资料未涉及具体金额。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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