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建议在援引前核对所依据的规章是否由国务院部门制定、所涉事项是否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罚款数额是否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限额。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全文转载: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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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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