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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行政赔偿律师咨询:损失清单中租赁设备与自购设备混列,权属材料怎么分?

行政赔偿请求中的损失清单把租赁设备与自购设备混列,权属材料应当按“设备来源”分组:自购设备一侧整理购买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交付或验收记录;租赁设备一侧整理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出租方权属证明及设备交接记录,并把同一设备在清单中的编号与上述材料逐一对应。

行政赔偿请求中的损失清单把租赁设备与自购设备混列,权属材料应当按“设备来源”分组:自购设备一侧整理购买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交付或验收记录;租赁设备一侧整理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出租方权属证明及设备交接记录,并把同一设备在清单中的编号与上述材料逐一对应。行政复议阶段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时,赔偿范围仍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要求,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赔偿的,行政复议机关在撤销、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因此,权属材料的用途是说明“这项损失是否属于申请人、是否真实发生、与违法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而非单纯证明设备存在。

一、两类设备,材料用途不同

自购设备需要核对的是取得和持有事实。可以按设备名称、型号、购入时间、金额、付款主体分组,把合同、发票、付款流水、入库或验收单放在同一组,并注明清单中对应项。若以公司名义购买而由个人主张损失,或者相反,建议同时核对合同主体、付款主体与实际使用主体是否一致。

租赁设备需要核对的是使用权益和费用负担。可以整理租赁合同、租金及押金支付凭证、出租方对设备权属的说明或凭证、设备进场与退场记录,重点说明租期是否覆盖违法行为发生期间、租金是否实际支出、设备被扣留或损坏期间是否产生额外费用。租赁设备的所有权通常不属于承租人,主张的重点应落在承租人的实际支出和使用利益受影响上,不宜直接按设备购置价列入损失。

两类材料都建议保留原件或可核验的原始载体,并制作一份对照表:清单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来源(自购或租赁)、权属或使用权凭证名称、金额、对应凭证页码。这样便于在赔偿申请或复议材料中逐项说明,也便于对方核对。

二、程序上先确定请求与举证对象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这一表述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2023年9月1日修订,公开文本: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另需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赔偿请求:(一)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二)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三)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四)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五)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该条例载明版本为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公开文本: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对混列清单而言,“没有事实根据”和“没有因果关系”是最需要提前用权属与费用材料回应的两项。

三、咨询前可以准备什么

可以先把损失清单拆成自购、租赁两套附表,各自标明设备、凭证、金额和期间;再把同一设备在租赁与自购材料中重复出现的情况单独列出,说明是否存在先租后购、融资租赁或转租关系。涉及评估、鉴定费用的,属于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第三方费用,是否发生、由谁负担需结合具体程序核对,不宜与设备本身损失混在同一栏。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行政复议与行政赔偿材料梳理提供咨询,具体承办安排、服务范围和费用需与律所书面确认。就本题而言,先完成设备来源分组和凭证对照,是后续说明赔偿请求范围的基础工作。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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