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洽时先核对的是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经营主体一致的营业执照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再核对征收决定公告前同一经营期间的纳税申报、财务报表等效益证明和停业起止材料。银行流水放在后一步,用于印证效益和期间,不宜作为第一份孤立的经营证明。厦门个案中福建省、厦门市的具体计算办法需另行核对,但全国规则下的核对顺序可以先按下列层次展开。
第一层:先锁定“谁经营、在哪里经营”
停产停业损失依附于被征收房屋的经营使用事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要核对“效益”和“期限”,前提是先把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和经营期间固定下来。
因此,接洽时建议先看:
- 营业执照或同类经营主体登记材料,核对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成立或登记时间;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租赁合同、场地使用说明等,核对是否指向被征收房屋;
- 被征收人身份材料与营业执照登记主体是否一致;不一致时,进一步核实实际经营关系。
这一组材料能核对的是:停产停业损失列项的权利主体是否适格、经营场所是否落在征收范围内、经营期间是否覆盖“房屋被征收前”这一时间点。营业执照地址与房屋地址不一致的,不宜直接以流水补位,应先核实实际经营场所及经营关系。
第二层:再核对“被征收前效益”和“停业期限”
主体和场所核对后,再看反映效益的材料。可以按同一经营主体、同一经营场所、征收决定公告前同一期间进行归集:
- 纳税申报、完税凭证等税务资料;
- 财务报表、账簿、购销合同、收付款记录等经营资料;
- 银行流水,与上述资料在期间、交易对手、金额上相互印证;
- 停业通知、停业起止记录、搬迁记录等能够反映停产停业期限的材料。
这里要区分材料用途:税务和财务资料主要对应“效益”,停业和搬迁记录主要对应“期限”,银行流水主要起印证作用。单独一份流水,既不能完整说明经营主体和场所,也不能单独确定停产停业期限。把三类材料按同一期间并列比对,比只看某一项更有核对价值。
第三层:回到协议列项本身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协议已列停产停业损失但未附经营流水,属于列项依据和证明材料的完整性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据此,处理前提可以分两种:双方对列项金额和计算口径无争议的,可按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并补充材料;对金额或依据有争议的,可以就现有经营证明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考虑委托评估。不能仅因协议未附流水,就直接推导列项无效或金额必然调整;需要结合营业执照、场所证明、效益材料和停业期限材料具体核对。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见凌源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见相关政府网站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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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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