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处罚告知后、决定作出前,针对“陈述申辩记录未附卷”,可以向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书面申请查阅、复制与陈述申辩及复核直接相关的材料,重点包括:拟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凭证、陈述申辩笔录或记录原件、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申辩及附件、行政机关的复核记录、在案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全过程记录中与告知和申辩相关的音像资料,以及案卷目录和归档说明。能否复制、复制范围如何,需按该机关适用的案卷查阅规则核对;本次资料未包含平顶山当地的具体阅卷规则,以下按全国性法律规则说明材料范围和核验思路。
一、记录未附卷时,先看法律对陈述申辩和归档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据此,告知书是确定申辩对象的基础材料。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陈述申辩记录因此不只是过程性文件,它关系到行政机关是否实际听取、是否逐项复核。
第四十六条将“当事人的陈述”列为证据种类,并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陈述申辩属于处罚过程的组成部分,相关记录应当形成并归档。上述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二、申请查阅、复制的材料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拟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凭证 | 申辩所针对的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告知时间 |
| 陈述申辩笔录或记录、书面申辩及附件 | 记录是否完整、是否经当事人确认、有无遗漏或改动 |
| 复核记录、采纳情况说明 | 行政机关是否对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逐项复核,哪些采纳、哪些未采纳及理由 |
| 在案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 申辩所针对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
| 全过程记录中与告知、陈述申辩、复核相关的音像记录 | 陈述申辩过程是否被如实记录,音像记录与书面笔录是否一致 |
| 案卷目录、归档说明 | 记录是未形成、另卷保存,还是未编入正卷 |
| 听证材料(如已组织听证) | 听证中的陈述申辩及复核情况 |
三、建议的核验顺序和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建议先调取案卷目录和归档说明,固定“未附卷”的具体状态:是记录未形成、另卷保存,还是未编入正卷。再对照告知书与陈述申辩记录,核对时间、内容、页码和签名;随后核对复核记录是否回应了申辩要点;最后核对证据清单、在案证据和音像记录之间是否对应。这样安排有助于把“记录缺失”与“记录另存”“记录内容不完整”区分开。
提交申请时,可以书面列明案号或当事人、材料名称、查阅或复制方式及用途,并保留收件凭证。机关不予提供、仅允许查阅不允许复制,或者主张记录不属于案卷材料时,可以请其书面说明依据,并另行核对平顶山当地行政处罚案卷查阅、复制规则。本次资料未包含该地方规则,不能据以判断具体答复是否合法。
陈述申辩记录未附卷,影响的是对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听取”和“复核”的核对。是否构成程序违法、是否影响处罚决定效力,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归档情况和后续程序判断,本次资料不足以仅凭“未附卷”得出处罚无效的结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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