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笔录内容冲突时,选律师应重点看其能否从“笔录由谁制作、按什么程序制作、有无同步记录、能否与其他证据印证”这几条路径入手,把文字差异还原到证据取得过程中核对。适用于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至告知后陈述申辩、听证阶段;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两份笔录原件或卷宗复印件、执法证件与人员记录、同步录音录像、书证、物证、现场笔录、证人证言以及陈述申辩、听证材料。牡丹江的办案流程和卷宗查阅安排需以办案机关实际要求为准,以下按全国性规则说明。
一、先核对笔录的形成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两份笔录都属于证据材料,内容冲突时,需要结合制作过程和其它证据查证,不能只比较文字表述。
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咨询律师时,可以询问其准备如何调取、核对与询问同步的执法记录、录音录像及卷宗材料,这些材料能帮助判断笔录记载是否完整、是否经过修改,以及询问过程与笔录文字是否对应。
询问程序还可对照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份笔录上的询问人、记录人、时间地点、被询问人逐页签字或捺印、修改处,都是可以逐项核对的内容。
二、咨询律师时可提出的具体问题
可以围绕以下事项与律师沟通,并协商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
- 能否对两份笔录按同一事项列出差异表,分别记录时间、地点、在场人员、数额、关键表述及签字情况;
- 能否调取或查阅与询问对应的全过程记录、执法记录仪音像、电子数据,并与笔录文字比对;
- 能否用书证、物证、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等材料,对两份笔录中相互对应的部分分别核实;
- 对已经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能否核对行政机关是否依照第四十五条进行复核;进入听证的,能否核对听证笔录是否依照第六十四条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委托前可要求书面说明律师服务费涵盖阅卷、材料核对、文书、听证代理等哪些环节,差旅、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如何结算;具体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三、材料核对清单
| 核对对象 | 能核对什么 | 咨询中的用途 |
|---|---|---|
| 两份笔录原件或卷宗复印件 | 制作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逐页签字或捺印、修改处 | 确认是否针对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差异固定在何处 |
| 执法证件与执法人员记录 | 是否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人数 | 对照第五十五条、第四十二条核对询问程序 |
| 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电子数据 | 询问过程与笔录文字是否一致,有无缺失 | 作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与笔录相互印证 |
| 书证、物证、现场笔录、证人证言 | 哪些事实有其他证据对应 | 判断冲突内容能否通过其它证据查证 |
| 陈述申辩材料、复核记录、听证笔录 | 是否听取、复核意见,听证笔录是否核对签字 | 对照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核对后续程序 |
上述清单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清单。两份笔录冲突本身不直接等于处罚决定违法或无效;是否影响处理,要结合证据能否查证属实、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判断。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选律师时,可重点看其能否把差异落实到可调取、可核对的材料上,并把委托事项和费用边界写清。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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