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核对拆除决定书。催告书要求当事人履行的是某一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文号不一致时,先确认实际作出并送达的拆除决定是哪一份、编号是什么,再以这份决定为基准,比对催告书所引文号、当事人、房屋位置和日期。两份文书都宜取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并一并保存送达凭证。
一、以拆除决定书为核对起点的原因
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这两项材料并列,说明决定书是确定义务内容和编号的原始文件,催告书是围绕该决定作出的履行催告。
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因此,核对时不只看纸面文号,还要看每份文书各自的送达记录。
如果手里还有一份“强制执行决定书”,它属于另一份文书。该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强制执行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这份文书应与拆除决定书、催告书分别对照,避免把三份文书的编号混在一起比较。
二、核对清单与建议顺序
| 核对对象 | 建议核对的内容 | 能说明的问题 |
|---|---|---|
| 拆除决定书 | 文号、作出机关名称与印章、作出日期、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房屋具体位置、处理内容、告知的救济途径和期限、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及日期 | 确定义务来源、文书本体和送达时间 |
| 催告书 | 所引决定文号及日期、要求履行的具体义务、履行期限、催告机关、送达日期与方式 | 判断催告指向的是哪一份决定、是否指向同一房屋和同一当事人 |
| 两份文书对照 | 文号差异出现在年份、机关代字还是序号;当事人、房屋位置、日期是否一致 | 区分是编号笔误,还是指向了另一份决定或另一处房屋 |
整理时可以先按时间顺序排列:拆除决定书及其送达凭证、催告书及其送达凭证,再标注文号差异的具体位置。这样在咨询时能直接说明“哪一份文书的哪个编号与哪一处记载不一致”,而不必只凭口头描述。
三、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咨询前可准备:两份文书原件或清晰复印件、送达回证或签收记录、邮寄信封、房屋权属材料,以及能够反映文书取得时间和来源的照片。材料按同一房屋、同一当事人归组,不同文书的日期分别标注即可。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宜分开列明。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律师服务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代替,也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咨询时可以要求与律所书面确认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并就文书核对、材料梳理、后续代理等事项分别协商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具体收费标准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2011年6月30日通过),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司发通〔2021〕87号),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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